鄂国税发[2006]15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9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157号                     2006-10-19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测机构。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纳税人必须到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局已与两家检测机构签订了检测合同。各主管国税机关在10 月底前将两家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告知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在12月底前完成产品检测。检测合同已放置省局流转税处网页上,请各地查阅。两家检测机构是: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1号,联系人:胡玉琴,联系电话:027-88228477。湖北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70号,联系人:鲁黎,联系电话:027-50658885。

  二、检测要求。纳税人在将产品送检前,先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检测品种进行系列抽样,并将样品密封,在密封线上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并签署日期,由企业将密封袋在7日内送达或邮寄至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实行一年一检的办法,检测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当年检测,当年有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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