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开展连云港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09
摘要: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由设区市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开展连云港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3-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现将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报送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具体样式见附件2);

  (七)其他材料

  1.申请单位提供的章程需要盖有民政部门的公章(可以是复印件);

  2.申请资料的每一项内容需要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除了按苏财税〔2018〕20号文件出具附件2的报告外,同时按照附件2第二条第(十)款要求出具同年度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三、材料报送时间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材料,逾期的在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办理流程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

  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由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税务机关。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后,对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二)经设区市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设区市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

  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由设区市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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