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皖政[2023]72号 2023-10-2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可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也可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一次性或逐年发放给个人。具体补贴方式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但每人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三)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新老政策衔接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科学确定缴费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地要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本政策执行前保障对象待遇水平较低的地方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的差距。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对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未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定缴费补贴。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全省实施了以县区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专题会,参考周边省份政策,并广泛征求了各市及省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政策(送审稿)》。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按程序报经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和十一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政策》根据法律要求将我省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注重量力而行。《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有的地方可能存在当期资金压力。为缓解个别地方当期资金支付压力,政策规定允许分年度逐步落实缴费补贴。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这样可减少老人和新人的相互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有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缴费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2.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缴费补贴标准。每人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鼓励补贴对象积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政策规定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标准的缴费补贴。 4.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于缴费期的,先缴费后补贴,可凭缴费凭证逐年将缴费补贴发放给个人,也可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具体补贴方式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5.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于缴费期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可一次性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逐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最多不得超过15年。若逐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6.确定补贴对象时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 2.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至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3.征地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1.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原政策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各地要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本政策执行前保障水平较低的地方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3年内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的差距。 2.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对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对未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且将来按原政策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按本政策进行保障给予一定缴费补贴。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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