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全文废止《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4-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现对《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予以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1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全文废止<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等有关要求,将《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予以全文废止。 二、公告内容 全文废止《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本公告自《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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