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九运会筹资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84号 2000-11-02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有关九运会筹资业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省局粤地税发[1999]209号文已予以明确,为支持有关部门更好地筹措九运会所需资金,现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接受"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兴公司")的委托,根据为九运会筹资的合同或协议,组织文艺演出、承办体育赛事、转让会徽和吉样物专有权、从事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所取得的收入,其中"粤兴公司"所取得的收入部分,受托方可凭"粤兴公司"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税款所属日期)免征营业税;受托方所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在上述期间内,为九运会捐赠资金而进行的有偿义演、义展和义务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向"粤兴公司"捐赠的部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免征营业税;其余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中介机构、个人在上述期间内,为"粤兴公司"筹集资金提供中介服务并从"粤兴公司"所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免征营业税。 四、为加强对减免税工作的管理,"粤兴公司"为九运会筹集资金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应于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合同、协议报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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