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云地税发[1995]155号 1995-09-26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条款修订]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再转租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对其支付的租金费用不得扣除征收营业税。 税屋提示——“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再转租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对其支付的租金费用不得扣除征收营业税。”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再转租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对其支付的租金费用不得扣除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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