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联字[2004]4号 2004-05-12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更好地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经研究决定,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市、州国家税务局代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下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当年新办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机关。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末前将调整权限后的福利企业名单送同级国库部门备案。在发生应退增值税时持《收入退还书》、《吉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向同级国库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各地国库部门可根据福利企业审批权限名单区别审批机关,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退付手续,对超出审批权限范围的退税事项,一律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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