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贰拾元叁拾元肆拾元陆拾元版《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56号 2006-04-0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海上旅游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我局已于2000年8月1日起启用了拾元、拾伍元、伍拾元、壹佰元《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根据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申请,并结合青岛市海上旅游行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启用贰拾元、叁拾元、肆拾元、陆拾元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已在《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22号)文件中,对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联次、规格、特征等予以明确阐述,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分类代码设置: 拾元版为:23702XX71007;拾伍元版为:23702XX71008; 贰拾元版为:23702XX71009;叁拾元版为:23702XX71010; 肆拾元版为:23702XX71011;伍拾元版为:23702XX71012; 陆拾元版为:23702XX71013;壹佰元版为:23702XX71014。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由港航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并向指定承印厂家下达发票印制计划单。印制完毕后,由港航局与承印厂家直接结算发票工本费,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四、从事海上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港航局领购专用发票,并持《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加盖“已备案”章。如用票人未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港航局不得再向其提供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的装订由100份/本改为50份/本。 六、贰拾元、叁拾元、肆拾元、陆拾元版专用发票自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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