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额版企业衔头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38号 2008-02-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统一发票式样,健全发票管理机制,同时满足纳税人的正常经营需要,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有关定额版企业衔头发票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单一产品或提供单一劳务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经批准可以印制和使用定额版企业衔头发票。目前暂不统一印制和供售定额版普通发票。 二、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码编制方案》,定额版企业衔头发票代码的第11位联次代码为“0”。 三、定额版企业衔头发票的式样统一为三联:存根联、记帐联和发票联,长度为21cm,宽度为9cm,按每本100份装订。 四、定额版企业衔头发票的纸张为总局指定的防伪干式复写纸印制,票面印有防伪团花底纹,个元版的底纹颜色为棕色,十元版的底纹颜色为绿色,百元版的底纹颜色为蓝色,千元版的底纹颜色为红色,具体式样见附件。 五、定额版企业衔头发票,必须在所有联次印上具体的货物或劳务名称,同时在发票名称上予以明确,具体案例可参考附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纳税人的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措施是否齐全,认为符合印制和使用定额版企业衔头发票条件的,通过CTAIS报市局终审。在CTAIS流程设置未完善以前,应先通过OA系统报经市局(票证中心)批准同意。 七、在文到之日前已经批准印制的定额版企业衔头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08年12月3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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