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层局电子征收岗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生成金融卡申报缴税划缴税款报文”模块生成本月划缴税款报文,并将报文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在接到金融机构反馈的划缴税款报文当日或次日,基层局电子征收岗应当通过“处理金融卡缴税划款报文”模块,将回文数据导入征管信息系统,并与金融机构核实划缴户数、划缴金额。 第十六条 因数据异常(如缴税帐号为空或不唯一等)导致生成的金融卡缴税划款报文未包含相应纳税人时,系统自动向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发送“未生成金融卡缴税划款报文”提示消息;回文处理完成后,对其中划款不成功的,系统自动向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发送“金融卡划缴税款不成功”提示消息。 基层局税源管理岗根据征管信息系统提示的“提示类消息”,通过“查询金融卡报文生成情况”、“查询金融卡划款结果情况”等模块查询未生成报文或划款不成功的纳税人明细及原因,核实后,通知纳税人立即存足当期税款的存款或修改缴税账号信息;对第二次仍未生成报文或划缴税款仍未成功的纳税人,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在申报期结束前到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 已成功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凭证(金融卡、存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基层局窗口申报受理岗通过“申报征收—其他税款征收业务—制作并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模块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交纳税人。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规定,根据税务机关提交的划缴税款报文划缴税款,及时、准确地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占压、挪用税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缴税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金融卡缴税申请表 (略) 2.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略) 3.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略) 4.停止(恢复)金融卡缴税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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