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8]55号 2008-08-29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化手续,简并征期,提高效率,减轻负担,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卡申报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征收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税种适用本办法;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缴纳。 第四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金融单位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宣传推广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使更多的纳税人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 第二章 申报缴税方式认定 第六条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缴纳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金融卡申报缴税申请审批表》、《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主身份证; (二)授权划缴税款的金融单位和金融卡(账号)证明文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金融卡申报缴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 ??批准;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次性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资料后重新办理;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审批条 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加盖纳税人印章 的《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一式三份)送交金融单位加盖公章 后,送达纳税人一份,金融单位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纳税人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金融卡申报缴税申请审批表》、《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次月起,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停业、复业、注销的,须在申请办理停业、复业、注销的同时,填写《停止(恢复)金融卡申报缴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停止(恢复)金融卡申报缴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一经确定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为其他申报缴税方式。 第三章 申报缴税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对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管办法。简并征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季度,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具体期限由基层局确定。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期内,通过金融卡缴纳税款的,视同申报;纳税人不能通过金融卡缴纳税款的,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存入高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因存款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金融机构不能成功划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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