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142号 2008-11-13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区局在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科室后,将负责科室、联系人的名单报市局国际处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的科室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区局局长签发。 三、各区局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市局国际处备案。各区局对本局开具的证明编号,编号格式统一如下:厦国税居+区局简称+开具年度+序列号。例如,思明局编号:厦国税居思(2008)001号。 四、Ctais系统中有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模块暂时停用。 附件: 1.国税函[2008]8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