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0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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