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地税[2011]20号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01
摘要: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资料原件以供审核,在留存纸质复印件备案的同时应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电子格式文档。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纸制和电子文档登记信息要严格审核,实行“一项一档” 分类建档管理,并设置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本市施工单位,临时到外地经营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工程中标证书、工程项目合同书和所得税预缴证明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安徽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主管地税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及时通过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开具相关证明并办理备案登记。

  同一县区内部各分局之间或市直与墉桥区之间跨税收管辖区域开展工程作业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申请开具《安徽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xx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分局报验登记,并进行项目登记。主管地税分局受理后,及时录入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未持有效《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xx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的,一律作为新开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按上述规定进行项目登记。

  第二节 税源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分局应当按纳税人填报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对纳税人按工程项目建立税源台帐,并录入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对限额以下及零星税源户也应建立简易税源档案,加强与相关的限额以上工程项目纳税人的比对核查。应加强与当地招投标办公室、城建、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及装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强化源头控管。

  第二十条 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多层次分包的,在项目开工时和总承包人或各主要分包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分包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登记《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对拨付款涉及的所有银行账户、账号进行登记,包括总包、分包接收款项和拨付款项的账户、账号,工程施工方或总包方每次收取或拨付款项时应及时进行收付款信息登记。

  第三节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安装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和代征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实行纳税人使用税控开票装置自行开具发票,管理分局读卡,纳税人网上申报的制度。

  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分项目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纳税人申报时应根据上月开票情况,应分项目确认当月申报的营业额。每月15日前打出上月《月度开票统计表》、《宿州市建筑业开票明细表》(附表二)与税控开票卡一同报送税管员,《月度统计表金额》与企业当月征期申报金额一致的,经税管员审核后受理后台读卡,纳税人拿回税控开票卡,下个月继续开具发票;不一致的,由企业写出差异说明加盖单位财务章,经税管员审核属实后受理读卡;不能说明原因的,税管员不予读卡,纳税人下个月不能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符合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售给的发票。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时,必须分工程项目开具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工程结算单等其他不合法凭证。并于次月15日前报送存根联及税控开票系统开票数据,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审核,查验开具金额进行“票税比对”,对不按照要求开具发票或缴纳税费不足的,税务机关不得继续对其销售发票。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代开票纳税人必须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后,方可申请代开发票;建筑业工程分包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已代扣的税费完税证明复印件,及分包合同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对代开的发票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第二十六条 施工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发票金额中不应包括甲方供料金额。

  建设方和施工方无论约定由哪一方负担甲方供料税款,均应以施工方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包括甲方供料在内的全部工程款的税款。

  对约定建设方负担甲方供料税款的,由施工方就税款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给建设方,作为成本列支的凭证。票面金额为组成含税价格,含税价格=按甲方供料金额计算的营业税税款/(1-税率)。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不得用购买该甲方供料的增值税发票重复核算成本。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第二十八条 受托代征人应建立代征代缴税款台帐,应如实记载被代征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完税凭证号、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需要注销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各项税费清算后,再办理项目注销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3、主管地税机关、项目主管人员出具的税费清缴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房地产业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证件、资料,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附件三)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以及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支付款项凭证(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

  (8)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9)施工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0)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1)、(9)原件留存,(2)、(3)、(4)、(5) 、(6)、(7)、(8)、(10)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人员审核上述资料,确定该不动产项目涉税事项及征收方式,填制《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税务机关填写部分)。

  第二节 税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管地税分局应当按纳税人填报的《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对纳税人按不动产项目建立税源台帐,并录入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方的税收,以及负责水、电、暖、绿化工程施工方面的税收可以委托开发方代征管理,在项目开工的同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开发方的代征义务,代征代缴各项税款,登记《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加强建筑施工方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附表四)和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

  第三十五条 对拨付款涉及的所有银行账户、账号进行登记,包括房地产企业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账号;房地产企业依据施工合同,提供施工企业接收款项的账户、账号。房地产企业每次拨付款项时应及时进行拨付款信息登记和甲方供料清单及金额。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拨付款信息登记和甲方供料清单及金额。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在取得每一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10日内,报送销售方式、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许可证》分期报批预售的,应分期报送,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和可售楼牌号明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在每一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使用后15日内,报送工程竣工报告和《开发产品备查薄》(附表五),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项目完工产品登记表》(附表六)。

  第三节 申报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和代征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基金、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

  第三十九条 实行纳税人使用税控开票装置自行开具发票,管理分局读卡,纳税人网上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分项目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纳税人申报时应根据上月开票情况,应分项目确认当月申报的营业额。每月15日前打出上月《月度开票统计表》、《房地产开发销售明细表》(附表七)与税控开票卡一同报送税管员,《月度统计表金额》与企业当月征期申报金额一致的,经税管员审核后受理后台读卡,纳税人拿回税控开票卡,下个月继续开具发票;不一致的,由企业写出差异说明加盖单位财务章,经税管员审核属实后受理读卡;不能说明原因的,税管员不予读卡,纳税人下个月不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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