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30
摘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收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备案:

  1.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凡不能提供规定资料的,一律按照建筑业总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特此公告。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