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06-30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备案: 1.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凡不能提供规定资料的,一律按照建筑业总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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