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定某甲4月份收入2900元,因工作考核的原因,900元暂扣未发放;5月份当月工资收入4000元,因考核暂扣1200元,发放4月份暂扣900元。请问4月份、5月份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除了特定行业,工资、薪金以每月企业支付,个人取得的金额为计税收入。某甲4月份的计税收入为2000元(2900-900);5月份的计税收入为3700元(4000-1200+900)。 依据如下: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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