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黑龙江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公告[条款修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6-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修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费)款。 二、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通过《黑龙江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费)款。 三、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申报缴纳税(费)款后,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四、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费)款的,由税务机关进行追缴,依法加收滞纳金、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6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