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2]4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23
摘要:对2012年9月30日前所欠缴、漏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市物价局要及时清理追缴。对拒绝补缴的,依法予以追缴和行政处罚;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府[2012]412号         2012-10-23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号令),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厦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征收:

  (一)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征收;

  (二)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三)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住宿业按营业额的2%征收。

  市级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待条件成熟后开征。

  二、市物价局为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代征时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缓缴减缴免缴和使用管理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照《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2012年9月30日前所欠缴、漏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市物价局要及时清理追缴。对拒绝补缴的,依法予以追缴和行政处罚;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通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235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