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行评议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 由于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固有制度存在冲突,故仍有许多国家并未接受信托制度,如德国和法国。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资本运作和资产管理早已突破国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在内,虽未在国内法律中引入信托制度,但都承认涉外信托,允许本国居民作为受托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信托。 设置涉外信托一向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所热衷的手段之一。例如在直布罗陀、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巴多斯、巴哈马、泽西、伯利兹和尼维斯岛等避税地利用涉外信托进行逃避税收行为非常猖獗。这是因为,信托能够隐匿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信托财产一旦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拥有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委托人及受益人即处于隐匿的地位,这就为纳税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一般各国都有与信托相配套的登记、纳税申报或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防止纳税人利用信托进行避税。对于纯粹的国内信托,一国税务机关要获取税收信息不存在任何障碍;但若投资人利用涉外信托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则会面临困难。由于对信托关系的不同认识和规定,各国对信托的税收处理所采取的办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承认信托的国家或地区从信托可以割断委托人与其财产所有权关系链条的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及所产生的收益不再征税,更不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作为委托人的财产及其收益向委托人的母国提供税收信息。而不承认信托或不承认某些信托类型的国家或地区,则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及收益继续征税。不难看出,承认信托的国家和地区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办法给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避税机会,纳税人很容易摆脱其居住国对其财产或所得的征税。 (2)离岸信托避税问题 举例来说,假设某人为美国人,在巴哈马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所谓个人持股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50%以上的股份被五个以下的自然人持有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该美国人很容易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而实际上却是由他一人控制公司。然后,他把位于美国的财产通过信托转移到这家公司名下经营,并指定自己作为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由于巴哈马是著名的避税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从而该美国人逃避了其本国的高所得税负。此外,他还可以利用信托来逃避美国高昂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因为巴哈马同样也不征收这两个税种。该美国人可以指定在他死后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比如指定他儿子作为受益人,这样他就规避了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2.涉外信托与税收透明度原则的关系 从已经完成的各国的同行评议报告来看,截至2011年已参评的35个司法管辖区中,其中17份报告中该部分合规,以下11份报告中该部合规但需要改进:巴巴多斯、百慕大、博茨瓦纳、加纳、泽西、匈牙利、牙买加、根西、新西兰、菲律宾和美国;以下7份报告中该部分不合规:巴哈马、开曼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巴拿马、圣马力诺和塞舌尔。[7]在涉外信托信息的可获得性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二,存在信托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其内部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在获取信托税收信息上也存在问题。它们主要是一些国际避税地,例如摩纳哥、巴哈马、开曼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巴拿马、圣马力诺和塞舌尔。[9]避税地一般都不要求离岸信托的受托人承担相应的登记义务、信息保存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使得信托信息难以获取。例如,毛里求斯的信托法对国内信托和涉外信托采取双重标准。国内信托的受托人有义务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所有权和身份信息以及会计信息,而涉外信托的受托人却无需承担此义务。 [10]这显然是为了给跨国投资者避税创造机会。同行评议认为这不符合税收透明度的要求,有必要予以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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