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透明度同行评议及中国的应对

来源:法学研究 作者:崔晓静 人气: 时间:2012-12-26
摘要: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防止国际避税,加强国际税收情报合作,2009年4月,伦敦G20金融峰会决定强化实施国际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的标准和原则。在打击避税和银行信息交换方面不合作的国家及地区将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列入 黑名单...

(三)名义持有人税收信息的合规性
在我国,由于隐名投资的规范尚不完善,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于名义股东的信息保存义务也未作出规定,隐名投资虽然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却未受到法律监管。从税收征管角度看,隐名投资一直游离在税收征管之外,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任何税收法规、文件对这个问题作出规范。因而,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名义股东背后的实际受益人,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身份信息。显然,这不符合税收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即税务机关应该获取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和身份信息。然而在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国家,股东名册只显示股票被发行的事实、发行日期和无记名股票的数量,但通常不包含股东身份的信息,中国的名义持有人问题很可能被同行评议提出建议要求改进。不仅如此,隐名投资游离在税收征管之外的更为恶劣的后果是,它很有可能沦为纳税人逃税避税的工具,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所以,无论是从应对同行评议的角度还是从防止本国税收流失的角度出发,隐名投资中名义股东的信息获取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制定隐名投资中的名义股东的信息保存法律制度。
在制定隐名投资的税收征管规范时,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根据全球税收论坛发布的《美国同行评议报告》,美国的名义持有人一般都被要求保存并提供他所代表持有股份的人的身份信息。美国还细分了名义持有人为本国居民和非本国居民两种情形下的信息报告义务。即使名义持有人为非本国居民,税务机关也能获取实际受益人的身份信息。
在名义持有人为本国居民时,美国联邦税法典第6041条(a)项规定,若从事贸易或经营,在业务往来中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租金、工资、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收益、利润和600美元以上的收入时,他应当在纳税年度内申报纳税时,提供该项支付的收款人姓名和地址。第6042条(a)(1)项规定,任何人向他人支付10美元以上的股息,或任何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收到被支付的股息,在将收到的此项与股息有关的款项支付给他人时,应当在纳税申报时陈述最终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财政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时,都应当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实际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名义持有人还应为受益人填写一份纳税申报表,说明受益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受益人的应分配所得额。当名义持有人为非本国居民时,根据美国税法,支付给他的股息需缴纳30%的预提税。他还应当向股息支付人提供实际受益人的姓名、居住地址、邮寄地址、国家组织、实体类型(如适用)、雇主身份号码或其他纳税人的身份号码等信息。
我国在制定隐名投资的税收征管法规时,可以借鉴上述美国税法的规定,对名义股东施以信息报告义务,并可以对名义股东为本国居民和非本国居民的两种情形做出不同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隐名投资纳入税收征管的法制轨道内,防止规避纳税义务。
国际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的标准和原则已经为各国普遍接受。目前全球税收论坛已经建立并正在实施一个综合性的同行评议程序,以监督和促进这一标准和原则得到贯彻执行。已经完成的部分同行评议初步揭示了不同的国别问题和普遍问题,对各国履行国际税收协调合作义务产生强大的压力。那些被同行评议确认为不合规以及存在某些缺陷的国家或地区将被要求予以改正。在这一程序中,各国需要不断地沟通、协商,以便能够充分地协调平衡各国的税收主权和国家利益。中国的国内立法与配套措施在总体上符合国际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的标准和原则的要求,但在若干重要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改进,以积极履行其在国际税收行政合作领域的国际责任。

注释:
[1]OECD,A Progress Report on the Jurisdictions Surveyed by the OECD Global Forum in Implementing theInternationally Agreed Tax Standard,2010,p.36.
[2]参见http://www.oecd.org/document/35/0,3746,en_21571361_43854757_44313251_1_1_1_1,00.html,2012年4月20日最后访问。
[3]OECD,Tax Cooperation 2010Towards a Level Playing Field,p.23.
[4]同上引文件,第223页。
[5]OECD,Implementing the Tax Transparency Standards,A Handbook for Assesors and Jurisdicitions,2010,p.32.
[6]OECD,Tax Cooperation 2006Towards a Level Playing Field,pp.29-32.
[7]OECD,Note on Horizontal Issues Requiring Consistent Treatment in PRG Reports,2011,p.12.
[8]OECD,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Peer Reviews:Germany 2011,p.32;France 2011,p.38.
[9]前引  [7],OECD文件,第17页。
[10]OECD,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Peer Reviews:Mauritius 2011,p.18.
[11]OECD,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Peer Review:America 2011,p.32.
[12]OECD,Tax Cooperation 2010Towards a Level Playing Field,p.25.
[13]OECD,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Peer Reviews:Germany 2011,p.44;Denmark 2011,p.44;Ireland 2011,p.3.
[14]参见www.oecd.org/tax/transparency,2012年4月25日最后访问。
[15]参见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2012年4月25日最后访问。
[16]参见http://www.strc.org.cn/STRCWeb/index.jsp?module=CenterInsider&id=default,最后访问2012年4月25日。
[17]参见http://www.strc.org.cn/STRCWeb/index.jsp?module=InfoIssue&id=regaffiche&pages=1,最后访问2012年4月25日。
[18]前引  [11],OECD文件,第41页。

作者简介:崔晓静,女,1975年5月生,湖北襄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1997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获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学位。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2003年)、副教授(2008年)。先后在法国巴黎一大做访问学者(2003年)、法国巴黎十一大做博士后研究(2008年)。崔晓静副教授主要致力于国际税法基础理论、国际税法前沿问题、欧盟税收协调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方面的研究,业已取得一批较有影响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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