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05-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 (二)试点发票范围: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 二、相关要求 (一)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每月纳税征期前需将上月收到的所有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中的有关信息内容,通过“浙江省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如实填写、上报至税务机关。填写、上报路径为:浙江省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业务受理—发票管理—录入发票信息比对“。填写内容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金额。纳税人可即时录入并上报受票信息,也可分批分次逐条录入上报。 凡受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与开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一致的,比对结果显示为”相符“;信息不一致的,显示为”不符“;如开票方发票信息未上传的,则无法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为 ”开票信息未上传“,系统将在开票方将开票信息上传后再次自动进行比对并反馈比对结果。经查验比对为”不符“的发票,纳税人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为与上述试点要求相配套,在全省范围内,纳税人在开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时,必须完整填写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 如果付款人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必须填写付款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上报有关受票信息资料,以及开票单位涉嫌虚开、非法代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的,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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