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条款修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5-29 税屋提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有关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征税栏”、“免税栏”,根据车辆征、免税情况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三、剩余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登记造册。省局将另文通知具体销毁事宜。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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