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西安地税 作者:西安地税 人气: 时间:2013-11-04
摘要:1.宠物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经相关医疗机构批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享受营业税免征优惠政策。 2. 报刊发行商在网络上提供付费书籍阅读,是否缴纳营业税?...

1.宠物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经相关医疗机构批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享受营业税免征优惠政策。

2. 报刊发行商在网络上提供付费书籍阅读,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报刊发行商在网络上提供付费书籍阅读,属于购买电子书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 网络域名转让怎样缴纳营业税?
答:网络域名转让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4. 个人转让域名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域名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6. 国土局、水务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印花税税目表所列举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列举范围内的合同正常缴纳印花税。

7. 典当行业签订的典当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典当行业签订的典当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8.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9.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答:为加强和规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执行。

10.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答:根据汇发[2008]64号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单笔支付低于叁万美元的不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可以直接去银行办理转汇手续。

11. 车辆缴纳车船税时,同时该车在国家公布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里,是否可以直接减免车船税?
答:凡是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的车辆,在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环节直接减免,不需要审批。

12. 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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