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总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或《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4)总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9、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情况发生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电话)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总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0、法人(负责人)性质的非总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相互之间变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由法人(或负责人)性质的单位变更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变更行业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2)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3)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需提供);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还需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还应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3、变更股东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变更注册资本或投资状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5、变更证照号码或生产经营期限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6、其他变更项目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发生上述变更登记时,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若需要可再填报一份,见附件9),到相应联合登记机构或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受理审核 受理审核岗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对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提供资料完整、《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理。 2、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纳税人,按照设立登记实地调查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3、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联合税务登记应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其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涉税业务处理,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凭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地税)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的,联合税务登记应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其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涉税业务处理,待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凭其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 4、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但不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或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其纳税人识别号需要改变的,联合登记机构应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其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涉税业务处理,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后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 5、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向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该机构实地调查确认后,由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对已办理迁出手续的纳税人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具体程序为: (1)[条款废止]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同时比照设立登记调查程序有关规定转入实地调查; (2)[条款废止]经3个工作日实地调查审核确认后,即时通知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迁出处理; (3)[条款废止]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于收到迁出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办理完毕迁出手续。为保证国、地税迁移的同步性,纳税人应持地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出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事宜,领取国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条款废止]纳税人凭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5)如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办理迁出时,报请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裁决。 第二十二条 证件核发 1、[条款废止]对经审核无误的,受理审核岗在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章确认,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联合登记机构、纳税人各一份,见附件10、11),并告知其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2、[条款废止]受理审核岗将已核准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资料(国、地税各一份)传递给信息录入岗。信息录入岗在联合登记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收回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向纳税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负责按户收集、整理已受理的税务登记资料,并于当日移交给内勤岗。 3、[条款废止]纳税人缴纳税务登记工本费后,证件发放岗留存相关凭证,为纳税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三条 资料传递 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比照设立登记资料传递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 条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场办结。 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及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 网上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申请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可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提交网上税务预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受理预审 网上登记预审岗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登记系统【网上登记预审模块】的纳税人网上申请查询页面,对“申请状态”为“上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信息,按照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由于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等原因预审未通过的,网上登记预审岗通过联合登记系统【网上登记预审模块】填写“纳税人网上申请反馈填写单”,将未通过原因及结果反馈纳税人; 2、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相关内容明显有疑点(本规程第十二条第4款规定)或跨区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实地调查的,网上登记预审岗于当日转相应联合登记机构履行实地调查程序,同时通过联合登记系统【网上登记预审模块】填写“纳税人网上申请反馈填写单”,告知纳税人等待实地调查; 3、对预审通过或经实地调查确认的,网上登记预审岗通过联合登记系统【网上登记预审模块】填写“纳税人网上申请反馈填写单”,按照编码规则编制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写明“登记点地址”、“反馈内容”等相关信息,将已通过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办理 1、对于网上税务预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已通过的纳税人,应按照本规程设立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要求持《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国、地税各一份),到相应联合登记机构办理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联合登记机构应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并与网上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根据审核比对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符合规定,并与网上登记信息一致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场办结。但涉及跨区迁移或内、外资转换等需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业务前置处理的,应留存纳税人资料,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跨区迁移或内、外资转换等信息传递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不符合规定,或与网上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联合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程设立或变更登记程序重新审核办理。 2、对于纳税人网上登记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即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联合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程设立或变更登记程序重新审核办理,并于办结后对该纳税人网上登记未完程序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他税务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条款废止]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其中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二份,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办理顺序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顺序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①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首先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②纳税人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①无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首先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②纳税人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到有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行为依法处罚后,对其实施注销税务登记检查,并开具《税务注销证明》(见附件12),以供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5、国、地税应定期交换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信息,并进行核实比对,以解决由于信息不实时共享导致个别纳税人只在一个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纳税义务但仍在经营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重新税务登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由于恢复生产经营,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及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重新税务登记后,纳税人持国地税《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填报《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3),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联合登记机构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纳税人,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仍延用原纳税人识别号)。 第三十条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 1、报告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名称、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或《新商报》上作遗失声明,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资料,如实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见附件14),到相应的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书面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件。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和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 2、受理审核 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岗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核准补发 (1)经审核无误的,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岗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章确认,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同时将已核准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及资料(国、地税各一份)传递给信息录入岗。 (2)信息录入岗在联合登记系统内证件管理模块证件管理页面中“遗失被盗情况说明”栏目后录入证件遗失原因、遗失证件的名称和号码、遗失声明所刊登报纸名称和登载日期,在该页面证件操作类型栏目后选择“遗失”,确定后向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信息录入岗负责按户收集、整理已受理的税务登记资料,并于当日移交给联合登记机构内勤岗。 (3)纳税人缴纳税务登记工本费后,证件发放岗留存相关凭证,为纳税人打印补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在补发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第三十一条 外埠经营登记 外地来连的增值税业务纳税人,其报验税务登记在经营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地来连的营业税纳税人,其报验税务登记在联合税务登记机构办理。大连市本行政区域的营业税纳税人,其报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登记验、换证 联合登记机构和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工作。 大连市国、地税局根据联合年检工作要求分别组织实施对涉外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第三十三条 [条款废止]税务登记证件宣告失效 1、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程序对非正常户进行认定超过90天的,分别生成《待宣告证件失效户名单》,并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2、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责成市联合登记机构进行信息比对,共同确定《证件失效户公告名单》; 3、对国地税信息比对结果一致的名单,统一由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在有关媒体上进行证件失效户公告;对国地税信息比对结果不一致的名单,由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交由提供名单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国、地税局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宣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第六章 其他税收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非正常户、漏征漏管户管理 市联合登记机构受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指派对全市范围内的非正常户、漏征漏管户进行实地巡查,并将实地巡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互换、联合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正常户及漏征漏管户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叉管户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各自程序进行交叉管户调整,但都应严格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有关规定,由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在调整前告知对方,并责成市联合登记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拟调整的交叉管户进行实地调查,保证纳税人属地管理的一致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的,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落户登记环节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先发现纳税人此行为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由先发现纳税人此行为的税务机关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税务文书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书样式联合确定,税务文书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第四十条 [部分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解释,本规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国税发[2004]158号)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政策规定中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税 屋附件: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略) 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略) 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略) 4、文书受理回执单(略) 5、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略) 6、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市内四区含园区适用)(略) 7、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外县市区适用)(略) 8、税务登记附表(略) 9、变更税务登记表(略) 10、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市内四区含园区适用)(略) 11、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外县市区适用)(略) 12、税务注销证明(略) 13、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略) 14、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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