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怎样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基本案情 甲企业20X3年9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轮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17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X5年9月该车辆发生被盗。车辆折旧期限为4年,采用直线法折旧。 乙企业20X3年9月购入应征销费税的小汽车用于出租,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17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车辆折旧期限为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20x5年9月小汽车用于企业自用。 甲、乙企业固定资产分别发生被盗和用于出租,怎样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案例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司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甲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100÷4×2×0.17)。 乙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100÷10×8×0.17)。 温馨提醒 怎样选择折旧年限最有利? 通过本案例,甲企业按税法折旧年限4年最有利,可以避免企业所得税调整的麻烦,减少工作量,还可以在以后改变用途时少转出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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