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17]28号 2017-08-11 各区市残联、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 2017年8月10日—9月30日 二、认定内容 1.2016年度单位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花名册。 2.2016年度安置残疾职工增减变动情况。 3.2017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军人职工情况。 三、认定程序 1.8月10日起,用人单位可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也可登录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qdcjrjiuye.org.cn)下载。 2.9月30日前,用人单位真实、准确填写表格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携带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职工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审核材料,到相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3.9月30日前不参加认定、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残疾人及残疾军人的认定 本通知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军人信息来源由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详实填写《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同时报送在职残疾职工《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工资凭证,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市属及驻青机关事业单位,请于9月30日前持上述材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认定。 3.各单位应积极开发适当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上报201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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