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还有多少难题需要面对?(黄荣锋 王振峰 罗志航)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从理论上讲,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定为11%是不高的,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税负应有所下降。但实际上,根据建筑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来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将高于3%的营业税税负,税负将提高。笔者认为,理论上税负下降与实际上税负提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采购关联行业增值税政策不统一或管理不规范。建筑材料种类“散、杂、多”,建筑业面对的采购相关行业也较多,并且材料供应商经营规模大小不一,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的水、电、燃气消耗都是在建设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得不到该项发票。作为建筑主要材料的混凝土,由于混凝土企业基本上没有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实行的是简易征收,建筑企业往往也不能获得有效抵扣。此外,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不能取得抵扣。 行业经营不规范的特点造成税负不均衡。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合作挂靠经营多的特点,直接造成管理粗放、千方百计压低成本的后果。特别是合作挂靠经营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很不规范,企业对挂靠项目的成本管理、材料采购无法有效控制。建筑企业有的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工带机作业,费用不能有效抵扣。工程款、材料款拖欠滞后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这些建筑行业不规范的特点直接影响企业税负。 “甲供材”及劳务费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为降低建设成本,甲方往往对钢材、水泥等大宗商品采用“甲供材”形式,供应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只能从建设单位拿到金额相同的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施工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20%~30%,也无法取得正规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无形中提高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因此,在现有的政策和管理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在“营改增”初期,依照11%的增值税率征税,预计短期内建筑企业增值税负担相比营业税将会加重。但是从长远来看,建筑企业必然会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优化采购管理,倒逼建筑业市场规范,建筑企业采购业务将趋于正常,建筑企业采购绝大多数材料费用将可以取得抵扣凭证,同时国家进一步规范统一增值税政策和税收管理,完善抵扣链条,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将趋于平稳,略低于营业税税负将会是常态。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主体资格的选择。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计税方式和适用税率均不相同,企业选择纳税人资格类型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企业可以用相同的条件测算两种纳税人下的应纳税额,选择税负较低的一种申请。同时建筑企业规模较大,集团公司较多,大型集团公司设置多少个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主体)也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选择。 建筑业纳税地点发生变化。跨地区经营是建筑业最大的特点,营业税采取的是劳务发生地原则,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后采取的是机构所在地原则,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应由总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包括所有项目公司在内的建筑业收入。根据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航空运输、邮政、电信服务业情况来看,“营改增”后考虑到税收收入归属和地方利益,预计会采取在劳务发生地按一定比例进行预征后,再回机构所在地统一核算申报纳税的方式。 纳税时点(纳税时间)的差异。一般来说,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所采取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因此会产生大部分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波动大的情况。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时间内只有进项,没有增值税销项,导致企业几乎无税可缴;而到结算时,由于工程集中结算,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款,而进项抵扣很少,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况,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预测和税款的平稳入库。 对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种及发票管理的影响。由于现行征管体制原因,“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管理受到影响,部分行业实行“营改增”试点后,部分纳税人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应随主税种,甚至错误地认为“营改增”后就不需到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特别是丧失“以票控税”手段后,直接影响其他地税税种和基金费的管理。纳税人从使用营业税普通发票变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材料采购分散且多而杂,发票数量巨大,因此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认证等工作难度大。 配套改革应同步进行 应加快增值税立法,完善统一增值税政策。建筑业实施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相关各行业都应改征增值税。建筑业涉及的材料、劳务、能源费用等行业,如没有规范统一执行增值税制,就无法实现完整的抵扣。应将其他未纳入“营改增”的部分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同步纳入“营改增”,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建议建筑劳务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税率参照现代服务业定为6%。 政策上规范税收管理,细化纳税时间。建筑业“营改增”后,如何规范细化纳税时间,需要税务机关认真研究和明确。建议根据建筑业会计制度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规定,按照竣工后一次结算、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的特点细化纳税时间,而不能简单地按月征收税款或开票征税。 过渡期给予过渡性税收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建议“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老政策处理,即继续按照营业税政策执行或实行简易征收。“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项目与“营改增”后新开工项目则须严格分开财务核算,即明确规定“营改增”之前未完工项目在“营改增”之后购买的所有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同时,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改后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地税局 抵扣不足将加重建筑业税负(黄彤康) 笔者近期在浙江省建筑大市——江山市调查发现,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税负有可能“不降反升”。 建筑行业的劳务、原材料在施工成本中占比达35%和30%,两者都存在抵扣不足的情况。以劳务成本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建筑劳务主要来源有自主招收和劳务公司两个渠道,而当前这两个渠道都没有抵扣发票,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就算劳务公司派遣劳务用工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建筑劳务也只能按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较行业本身的11%增值税税率存在抵扣不足的情况。砂石、混凝土等原材料也抵扣不足。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项目用的主要材料砂、土、石料、混凝土等行业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合并简化为3%,较行业本身的11%增值税税率也抵扣不足。 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关联行业,如果不能同步实施“营改增”,建筑业中的利息和水电费等成本无法抵扣。 自2011年以来,由于建筑业不景气和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建设方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建设方甚至将垫资作为工程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名目繁多的保证金、押金等。据不完全统计,垫资、保证金、押金等资金约占整个项目工程成本的10%~20%,由此造成贷款利息费用约占工程成本的1%~2%。如果金融业不能与建筑业同时实施“营改增”,这部分利息支出就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不能抵扣。约占工程成本1%的水电费支出也同样如此。按行业规则,所有建筑项目水电开户均以建设方名义开户,只能取得与业主纳税身份相关的发票。除一般纳税人企业扩建厂房等少数情况外,占建设方绝大多数的房地产商、机关事业单位都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故无法取得水电费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提前缴纳税款,加剧行业现金流趋紧态势。鉴于建筑工程结算的特殊性,使得建筑企业需提前缴纳部分税款。按照建筑业行规,工程开工前建设方必须事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备料款,建筑方要开出发票作为收取工程款的依据,而建筑方却由于暂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造成提前纳税。此外,在实务中,建筑材料销售商销售材料(发出货物后),由于担心建筑企业不付清货款,大部分建筑材料销售商要在收到全部货款的时候才确定收入和开具发票。因此,建筑企业遇到业主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时,就会延后获得材料款进项发票,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加剧企业现金流紧张。 与现有建设工程招投标计价机制不相适应。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计价方式是按照营业税计征办法定额计算税负,建筑方在招投标前就可以测算出具体税负数额,进而核算成本。“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种类繁多,税率不一,建筑方很难在招投标前测算出税负成本。 笔者建议,可考虑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建筑业是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吸纳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性,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材料、劳务、工程分包等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等现实问题,会导致建筑行业进项税额总体偏小,建议将建筑业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改为按8%~9%的税率征收较为合适。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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