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市公共租赁房的交易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三)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 (四)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以在建的商场、铺面、市场摊点或者办公用房向社会公开招租和以在建商品住宅、公寓楼对外出租的行为。 (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六)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七)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八)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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