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6]232号 1996-12-05 税屋提示——依据辽国税一[1999]2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自1999年3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提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严管理的认识,要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的管理纳入重要工作议程,以逐步实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税一[1995]168号)同时废止。 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的表格、资料等由各市国税局印制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计报告》由事务所自行印制。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何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凡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依本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及验证手续,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规定享受应有的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淮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我省认定一般纳税人具体适用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其全部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适用上述第(一)款认定标准;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超过50%,适用上述第(二)款认定标准; (四)对未达到上述第(一)、(二)款标准,但年应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工业企业在3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在5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特殊需要认定的,由市国税局审查,报省国税局审批。 (五)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上述第(一)、(二)款标准,财务核算健全,能推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 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有会计上岗证; 2.会计原始凭证整齐完整、记账凭证符合要求、账薄设置齐全,并能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企业购、销、存管理和财务核算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制约监控机制。 4.按期准确报送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会计、税务资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 (一)对新开业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国税机关提出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应在经营满1年后的1个月内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三)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人员合格证; 3.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国税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样式附后),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审批后,1份报上级税务机关,1份交基层征收机关,1份退企业留存。 (五)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未达到标准,应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淮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在县级国税局,但各地也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统一规定集中由市国税局审批。 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须经县、市国税机关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应实行联合审批制度,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均应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的联合审批领导小组,负责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工作。 (三)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批合格的企业,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四)对经审批合格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新开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资格验证情况栏”注明“暂定一般纳税人”字样;开业1年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对已开业满1年的小规模企业,经审批被认定的为一般纳税人的,可直接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五)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2.未纳入国税机关登记管理范围或应在国税机关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3.纳税人通过非正常程序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 4.所销售货物全部为免税货物的企业; 5.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6.其他个人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 7.被国税机关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未超过2年的企业。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市国税局核发。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般纳税人分户档案,据以进行资料分析、税负测算、数据分析,并建立健全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由负责认定的国税机关执行。 八、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年度资格验证制度,凡已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持续经营满1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属于年度验证的范围,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年度验证,接受国税机关的查验。 一般纳税人年度验证以一个公历年度为限,凡经营不足1年(12个月)的,不参加当年验证。 九、一般纳税人年度验证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是生产经营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以及固定 资产规模变动、流动资金运行等情况; (二)、企业财务核算及管理概况,包括各类凭证、账、表、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资格审查等情况; (三)、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等资料; (四)、纳税申报情况,包括进、销项税额计算及有关表单、凭证审核;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包括领购手续、填开管理、结存报结及有 关账册和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六)、税款清缴情况;包括税款入库、清理欠税、滞纳、罚款等情况; (七)、税收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主要指增值税有关政策及专用发票管理方面有关规定; (八)、检查机关确认需检查的其他凭证、资料。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证的操作程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般纳税人审计报告。 (二)企业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簿; 4.年度财务决算表; 5.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6.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对各类资料齐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初审;初审合格的,确定年检意见,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注明“年检合格”,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对初审不合格或需要检查的,由国税机关到企业进行检查,并可视检查情况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注明“限期整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逐户登记。 为保证验证质量,主管国税机关要结合初审情况和管户情况,选定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进行到户检查的方法进行全面检查。 十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年度验证合格单位: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年内生产经营持续稳定; (二)、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有独立工作能力,持证上岗;凭证、账簿完整、健全,会计资料核算准确;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申报及时,税务登记资科、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及其他税务资料完整; (四)、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领用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领用、保管、填开专用发票,按期报送专用发票有关报表; (五)、无转让、转借、虚开专用发票及其他违章、违法现象。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年度验证不合格单位: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税额及有关资料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不稳定,无固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的企业; (三)、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业; (四)、有意拖欠税款,屡催不缴的企业; (五)、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的企业; (六)、有偷税行为的企业。 十三、年度验证结束后,国税机关应根据验证情况,及时填写年度验证情况统计表和年度验证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十四、本规定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由市国税局进行资格审查,上报省国税局批准确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务会计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专业资格证书,依法开展各项业务; (二)、具有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资格,接受国税系统税收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从事税务代理3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财务、税务审计经验,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 经批准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验证审计报告的内容要求进行审计。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定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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