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8号文明确:2015年12月1日起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02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 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18号 ),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境
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通知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通知指出,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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