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地税函[2015]23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7
摘要:为提升行政效率,缩短办税时间,凡股权转让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平价转让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录入政府股权转让平台《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税款结算栏目填写“待结算”,即可通知纳税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合地税函[2015]232号            2015-10-27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发后,为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简化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股权转让时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报资料,初审其符合性、完整性后传递至业务(税政)科;

(二)业务(税政)科接收传递资料,安排人员进行复核,(需要进行实地审复核的,须组成2人以上核查小组),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业务(税政)科对审核人员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业务(税政)科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征免手续,并在政府股权转让平台录入《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五)资料归档。主管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股权转让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股权转让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相关事宜原则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为提升行政效率,缩短办税时间,凡股权转让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平价转让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录入政府股权转让平台《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税款结算栏目填写“待结算”,即可通知纳税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督促纳税人限期进行税款结算和申报,并定期开展税收核查。

三、《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3〕21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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