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工业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账面实现利润227万元。2007年2月底在填报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发现有银行存款利息2500元、自制设备领用材料成本100000元(企业年末“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在建工程”账户无余额,领用材料成本最后全部结转到了产品销售成本中)和9000元的生产用电费没有入账,少实现利润93500元,少交企业所得税30855元。对这几项业务,如果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从相关附表项目中直接进行调整,不符合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要求,不在汇算清缴期内缴纳因此少缴的税款,又面临将要按偷税处罚和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企业不知应如何处理。 分析: 会计制度和税法都要求企业当年业务必须当年处理完毕。如果有应记未记收入,企业不但当年少实现了利润,也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有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未作处理,企业则多实现了利润,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按照《》()和《》()规定不得移转到以后年度补扣。虽然准许企业按税法规定在年终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对所得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但只能调整企业在会计上已经记账且不须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事项,会计上没有核算的业务不能进行纳税调整。 处理方法: 经过以上分析,企业漏记、错记的这几项业务只能在汇算清缴期内、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在2007年度单独调整、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然后,在2008年填报200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再进行调整。这样,既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也不会被加收滞纳金,同时,也符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调整要求。具体办法是: 一、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缴纳税款,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1、对应记未记银行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2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元 2、对多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 借:生产成本或在建工程——自制设备 100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元 (按税法规定,企业自制设备在完工时视同销售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对应计未计的生产用电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0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000元 4、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855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855元 5、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855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0855元 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2645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2645元 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9行“其他”项填报;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其他”项填报的规定。上述某工业加工企业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业务不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中反映,待2008年汇算清缴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述相关附表中反映,但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中应包括上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余额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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