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及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1、对外销售   增值税是价外税,据以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本身...
  1、对外销售

  增值税是价外税,据以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本身。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款项,应分别反映为向购买者收取价款和销项税额,即使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收取的,也需用公式分别计算其中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例]甲纳税人向乙纳税人销售其生产的洗衣机50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台,应收取价款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销项税额为68000元,货物巳发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末收到。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46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例]乙纳税人销售洗衣机200台,销售对象均为消费者,含税销售价为12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

  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为:(200×1200)÷(1+17%)=205128元;

  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为:205128×17%=34872(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4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512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872

  2、价外收入

  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购买者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有的构成了企业销售收入的部分,有的是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企业、单位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销售者所得,也无论他们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例]乙纳税人向某水产公司销售船用柴油10吨,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吨,增值税税率为17%,价外代有关部门收取渔业发展基金200元/吨。

  该货物的销售额为:10×1000+10×200=12000(元)

  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为:12000×17%=204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3、包装物押金

  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因这部分押金按有关规定在包装物退还,返还给购买者,故在押金的取得时,可单独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征值税。但纳税人应定期对这部分押金进行清理,对逾期不予退还的押金应做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例]乙纳税人审查其“其他应付款”帐户,发现有23400元的包装物押金巳超过规定的包装物归还期限,该包装物所包装的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经计算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为3400元。

  会计分录为:

  (1)结转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  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

  4、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则应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即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可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应通过“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现金折扣还是商业折扣,也不论它们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允许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仅限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的情形。对于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计算销项税额。

  [例]甲纳税人为了推销产品,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洗衣机50台,正常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元/台,折扣率为4%,实收价款为384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实收销项税额为6528元。甲纳税人因发票开具情形不同,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有两种结果。

  (1)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销售额为34800元,销项税额为6285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4928

   贷:产品销售收入  38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24

  (2)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计税销售额为800×50(台)=40000元,,销项税额为40000×17%=68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4928

   贷:产品销售收入  38128

     应交税金——应交值税(销项税额)  6800

  [例]乙纳税人为了推销商品,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电视机20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419元/台,折扣率为2%,实收价款为67012元,增值税税率为17%,实收销项税额为11392元。同上例类似,乙纳税人也因发票的开具情形不同,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有两种结果。

  (1)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销售额为67012元,销项税额为11392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8404

    销售折扣与折让  1368

   贷:商品销售收入  6836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92

  (2)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计税销售额为20×3419=68380(元),销项税额为68380×17%=11625(元),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8404

    销售折扣与折让  1606

   贷:商品销售收入  683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5

  5、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

  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凡在销售时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生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A: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若未申报纳税或未进行发票验旧,应在发票的有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若已申报纳税或已进行发票验旧的,则应根据购买方退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作冲减销项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B、在购买方巳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巳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须收到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才能作冲减销项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例]例一中甲纳税人销售给乙纳税人的洗衣机因质量问题,发生销货退回100台,应退还价款80000元,销项税额136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93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除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外,纳税人发生的其他任何支出,如还本销售的还本支出、以旧换新销售的旧商品值等,都不能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6、外汇销售额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并按人民币折合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会计分录同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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