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网依据营改增最新政策——财税[2016]36号文及其附件进行的粗略统计,大体涉及七类情形,每条规定附上政策来源,欢迎补充完善。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不组成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十五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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