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前升级开票软件,内容如下: 一、升级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明确,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纳税人范围 我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凡开票软件不具备上述编码功能的,均应在2016年8月1日前,将开票软件升级为具有编码功能。上述纳税人包含使用金税盘和税控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升级方式 此次升级工作由纳税人自主完成,纳税人可任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升级: 1.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联接互联网,开票软件将实现自动升级; 2. 纳税人登录税控服务商互联网网站,下载升级程序包并自行安装升级。 金税盘用户登录“诺诺服务网”(www.tjhtjs.com),税控盘用户登录“天津百望金赋网”(tj.baiwang.com.cn)下载升级程序包。 考虑在升级工作启动后,纳税人大多会采取联网升级方式,众多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同时在线更新软件,会造成升级进度缓慢,故建议纳税人采取下载升级程序包自行安装的升级方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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