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1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0-3-16 |
厦地税征[2000]4号 |
第三条第一款“(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仍由岛外地税机关管征)”废止;第三条第三款“对外资总机构在外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厦门岛内的,由外税分局管征”废止 |
2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2000-10-19 |
厦地税政二[2000]26号 |
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
3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岛外非独立核算的保险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
2000-11-29 |
厦地税政一[2000]28号 |
“对内资、外资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均在厦门市范围内的,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总机构主管的税务登记管辖机关办理“废止;“(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仍由岛外地税机关管征)”废止 |
4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化局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1-9-10 |
厦地税发[2001]148号 |
本文涉及““办理税务事项通知书”到市地税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内容失效;《办理税务事项通知书》失效。 |
5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2-3-7 |
厦地税发[2002]26号 |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废止 |
6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6-25 |
厦地税函[2002]55号 |
本文涉及柜台申报、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内容失效废止 |
7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2-11-27 |
厦地税发[2002]129号 |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废止 |
8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
2002-11-29 |
厦地税发[2002]130号 |
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
9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3-3-6 |
厦地税发[2003]31号 |
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废止(营改增)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句、第九条、第十二条废止 |
10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权限及配套表格样式的通知 |
2004-7-13 |
厦地税发[2004]94号 |
第一、二条废止 |
11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4-8-20 |
厦地税发[2004]112号 |
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废止 |
12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5-2-3 |
厦地税发[2005]17号 |
本文营业税内容废止;第二条废止;第五条“厦门市交通运输运杂费专用发票”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专用发票”不再使用,应开具“厦门市服务业通用机打发票”。 |
13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娱乐行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7-5-31 |
厦地税函[2007]28号 |
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
14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物业)中介行业实行核定征收的通知 |
2007-12-3 |
厦地税函[2007]61号 |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废止 |
15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2-4 |
厦地税发[2009]29号 |
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
16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2009-12-17 |
厦地税函[2009]89号 |
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五款,第三条废止 |
17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9-12-30 |
厦地税发[2009]148号 |
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失效 |
18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居民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11-1-14 |
厦地税函[2011]3号 |
第一条第二款 |
19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1.04.27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
第四条第一款 |
20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网吧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
2011-11-28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5号 |
第二条第二款“其他网吧,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2%”废止,本文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更改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