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29
摘要: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6]85号      2016-07-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和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新疆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执行”。

  二、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屋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7月29日

  税屋附件: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年版

  一、农林业

  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

  9、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10、旱作节水农业 、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

  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与应用。

  13、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14、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5、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6、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7、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8、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19、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秸秆沼气及热解、气化,培育食用菌,固化成型燃料,秸秆人造板,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非粮饲利用等)。

  20、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灌装提纯等)。

  21、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2、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3、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4、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开发与应用。

  25、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6、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27、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28、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9、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30、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1、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2、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33、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4、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5、防护林工程。

  36、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37、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

  38、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珍贵树种培育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39、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

  40、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1、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2、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3、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

  44、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45、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戒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

  46、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47、木基复合材料及结构用人造板技术开发。

  48、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49、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0、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

  51、农业环境与治理保护技术开发与应用。

  52、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53、农田主要机耕道(桥)建设。

  54、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55、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锂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56、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57、森林、草原火灾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58、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等)和气象信息服务。

  59、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体系及能力建设。

  60、盐渍羊肠衣及制品开发与生产。

  61、防沙治沙工程。

  6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63、优质番茄、特色香梨、葡萄、甜瓜、红枣、核桃和枸杞的种植及深加工。

  6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

  65、天然香料的种植、加工。

  66、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7、互麻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68、高档棉毛产品升级改造。

  69、丝绸产品深加工。

  70、畜禽骨深加工新技术。

  二、水利

  1、江河堤防建设及河道、水库治理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城乡供水水源工程。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5、蓄滞洪区建设。

  6、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7、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8、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9、牧区水利工程。

  10、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1、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2、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

  13、水文应急测报、旱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14、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15、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灌排渠道、涵闸、泵站建设等)。

  16、防汛抗旱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

  17、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

  18、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19、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

  20、水文站网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仪器设备开发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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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执行”。

对比2016版《目录》和2011版《目录》,多处进行了调整,比如在原产业目录“二十六、科技服务业”5项的基础上,增加“6.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试验基地建设。”

再比如,在原产业目录“二十七、商务服务业”7项的基础上,增加第8项,将经济、管理、会计、法律、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等咨询与服务纳入进来。

发布上述文件的背景是,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颁发《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明确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华税律师提示,享受该“五免”政策,需要满足两大核心条件:第一,新设企业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第二,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鉴于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的涉税法律风险明显增加,华税律师建议,争取前述“五免”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筹划:

(一)合理搭建股权及税务架构;

(二)与投资地签好投资协议,明确税收优惠享受方式及相关权利义务;

(三)全面、审慎、规范、准确准备所有税务优惠备案材料,按照要求提交;

(四)签好商业合同,清晰界定收入性质,关注涉税条款;

(五)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带来的潜在行政、刑事等法律风险。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精神,现就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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