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12
摘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请纳税人抓紧时间务必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现就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属我市国税系统管征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年度终了后应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纸质申报表,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2016年12月或2016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1、查账征收的非汇总纳税企业及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修订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2、跨省、市、县、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还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修订版)》的相关附表。

  (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二级分支机构无财务报表的可报送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说明)

  (三)实行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还应分别报

  送:

  1、总机构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

  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2、分支机构报送: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四)当年度发生并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业务税务处理或者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并选择递延确认所得的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五)当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项目且属于专项申报事项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附送相关损失证据材料。

  (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包括部分分支机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按《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进行优惠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行备案)。

  (七)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相关帐页凭证等资料;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5号)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开发产品完工当年应报送:就已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的专项报告;

  2.《开发产品(分楼盘)情况调查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8.《房地产产权总登记》复印件;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10.不同时间的交房通知书复印件;

  11.不同交房时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覆盖买方信息的复印件)

  12.造价预算书复印件;

  13.造价决算书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方式及主要变化

  (一)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建议纳税人尽早申报,以避免申报后期集中申报引起的网络拥堵影响申报。电子税务局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网页版及客户端版两种申报方式,地址如下:

  1.网页版地址:http://wssw.fj-n-tax.gov.cn/etax

  2.客户端版下载地址:http://wssw.fj-n-tax.gov.cn/resource/html/fjgs/helpcenter/cjwt_rjxz.htm

  《完整安装包》为首次安装的纳税人下载使用;本机已安装旧版本的纳税人在启动时,软件将自动联网升级,自动升级失败后,纳税人可使用《增量升级安装包》进行手动升级。

  (二)主要变化

  1.新增《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1)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申报及备案管理中规定,“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填报要求。一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二是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只需要填写该表合计行第19列,且该栏等于归集表序号11,即“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9+10.1)×50%”的值。

  (3)表内表间逻辑。一是明细表与归集表需同时勾选。二是通过填写归集表,系统将自动赋值明细表合计行第19列数据。

  2.完善逻辑校验与自动填写功能

  为提高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准确性和申报便利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业务需求,进一步完善了部分逻辑校验规则和部分栏次自动填报功能。逻辑校验规则与此前网络申报一样,在纳税人提交申报时触发系统自动检测,并以实时提示的形式反馈给纳税人,通过检测方能申报成功。

  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开通“预”提示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践行“放管服”管理理念,创新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务机关将为年度申报A类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目前在调试过程中,拟在2017年4月底前上线,系统启用后税务机关将发布正式通知。为了纳税人年度申报便利,现将相关事项预提示如下:

  (一) 系统非强制使用

  系统仅适用于通过网上申报的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居民企业,而且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启用该系统服务功能。即:办税大厅前台申报无此项风险扫描功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企业无需使用该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在最后申报界面,可以选择点击“风险提示服务”,启用风险扫描功能;也可以不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而是选择“申报”,直接完成纳税申报。

  因此,在系统正式上线前后,纳税人都可以按照原申报途径进行申报,是否接受该系统风险扫描,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申报。

  (二)系统使用功能提醒

  1.需在正式申报前扫描。“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将在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完毕,提交申报的界面显示,纳税人可以选择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入风险扫描。该系统允许纳税人在申报表发送成功前,多次重复提交扫描申请、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申报表发送成功后,申报端将关闭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入口。

  2.财务报表需提前一天报送。由于金三系统对当天收到的信息、数据,需要整理、归集后第二天方可使用。因此,纳税人的财务报表一定要提前一天报送到税务机关金三系统。

  3.可快速获得提示信息。纳税人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一般为20秒),即可获取提示信息。

  4.可不修改提示风险。纳税人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也可以不修改直接申报。

  综上,如果纳税人选择启用风险扫描,建议纳税人先报送财务报表,第二天再报送年度申报表,并在正式提交申报表前点击相关按钮,触发系统功能。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其他注意事项

  (一)注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为保证数据稳定,目前全国网上申报系统都只接受一次性申报,申报成功并完成税款后,如需修改申报数据,请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如未划缴税款,允许作废申报表后,重新申报。为了纳税人的申报便利,避免反复更正申报,建议纳税人注意表内、表间逻辑关系(包括企业所得税申报、增值税申报、财务报表等),以及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性规定(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的行业限制)。

  (三)由于系统升级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请纳税人谅解。申报中如有系统操作问题,请拨打4009912366技术咨询热线;如有政策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详细解答,感谢纳税人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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