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很多税务专家都对该文进行了解读,笔者也从中受益良多。现拟通过系列小文以实务运用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尚作生活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作食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其产品为火腿肠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2017年7月5日从上海如意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农业”,该公司是专门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0.60万元,根据采购计划,该批产品将全部用作进行深加工的原材料。问尚作食品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尚作食品2017年7月5日从如意农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销售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0.60万元,该批产品将全部用作进行深加工的原材料。怎样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尚作食品可抵扣增值税2.60万元(=20*13%)。
思考:如果尚作食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是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也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呢?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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