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仕兴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云2924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仕兴,云南省宾川县人,现任宾川县国家税务局金牛分局税收管理员。因本案2016年6月7日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仕兴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12月2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1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至今,被告人胡仕兴在宾川县国家税务局金牛税务分局担任税务管理员。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宾川县金蝶果蔬购销有限公司向咸阳世嘉贸易有限公司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2146633.62元;向深圳市华南佳乐鲜农产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4974265.51元;向深圳市慧创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5718938.13元。 上述三家公司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各自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的咸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收到三家公司的退税申报后,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先后向宾川县国家税务局发出了三份协查函,要求对宾川金蝶果蔬购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进行核查。 宾川县国家税务局收到咸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发出的三份协查函后,宾川县国家税务局税政股将协查函交由宾川县国税局金牛分局税源管理一股股长李某3(另案)组织核查,李某3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2名以上税务人员对宾川金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而是在让宾川金蝶果蔬购销有限公司填好《供货企业自查表》后,就填写复函底稿,复函底稿填写完毕后交给同一办公室的被告人胡仕兴,让胡仕兴在底稿的核查人一栏内签名。被告人胡仕兴在未按规定对宾川金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未核查该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也未核查李某3拟写的三份复函底稿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便在该三份复函底稿的核查人一栏内签名确认,至此,三份复函底稿符合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关于拟写复函的形式要件。后李某3将三份复函底稿交宾川县国家税务局税政股进行复函,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宾川县国家税务局向发函税务机关进行了复函。收到复函的相应税务机关给相关企业办理了退税手续,向相关企业退税共计641991.84元。 公安机关在破获罗某1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后,检察机关认为宾川县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检察机关在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情况下,对被告人胡仕兴进行谈话调查,胡仕兴即供述了相应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仕兴在担任宾川县国家税务局金牛分局税收管理员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641991.84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国家税款流失系多种原因造成,被告人胡仕兴未认真履行对协查函的核查职责只是原因之一,犯罪较轻,且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对被告人胡仕兴进行调查谈话时,胡仕兴即主动交代了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免除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胡仕兴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仕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一定要学习下列文件,好好干,税务干部 取罪的根源: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不掌握企业登记、申报、认定事项的真实性,税务干部你就有罪。 ——这么多判刑的税务干部都要感谢税总!试行的文件12年不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2009年废止】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没有“经常下企业”、没有“深入现场核查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没有“定期开展评估”的,要小心渎职风险了。企业有罪,税务有罪!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第十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未经实地核查,你就有罪。 降低渎职风险 一是学好税法,规避渎职 二是尽职履职,不乱作为 三是已经检察立案的争取自首 四是尽快追回税款、追不回的自己掏钱缴纳税款,尽量减少国家损失。 五是争取法官的理解和谅解,免于刑事处罚。 注意本案中,检察院建议量刑可是毫不客气的。传说中的高检会[2005]5号文件并非税务干部的护身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5]5号) 二、开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的原则和有关政策性问题 (三)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要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严格遵循法定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认真查清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定的因果关系。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依据。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性原因,或者在现有征管条件下,一般税务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税务机关作内部行政处理。 (四)客观考虑税收执法外部因素 要严格区分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客观考虑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 真心感谢法院法官,实事求是,认为“国家税款流失系多种原因造成,被告人胡仕兴未认真履行对协查函的核查职责只是原因之一,犯罪较轻,且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对被告人胡仕兴进行调查谈话时,胡仕兴即主动交代了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免除处罚。” 虚开发票一万税额就判刑(虚开发票罪实例学习) 再次提醒税务人员,狠抓虚开分子的同时,好好看看自身的渎职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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