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W公司是一家从事纯农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发生业务如下:
业务一:向C公司销售初级加工农产品,开具税率为11%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
业务二:W公司当月向某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50万元,发票上注明税额为5.5万元,当月认证并相符;当月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15万、税额0.45万元;当月向农户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购买价为100万元。上述取得的发票全部于7月份申报抵扣。若上月无留抵税额,当月取得其他抵扣项目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计算步骤:
销项税额:200×11%=22万元,填入附表一第4a栏“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项税额:
(1)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为5.5万元,填入附表二第1、2栏;
(2)取得其他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为1.7万元,填入附表二第1、2栏;
(3)取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为15×11%=1.65万元,填入附表二第6栏;
(4)取得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可抵扣税额为100×11%=11万元,填入附表二第6栏;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5.5+1.65+11+1.7=19.8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2-19.85=2.15万元
❂ 第一步:
填写业务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第二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三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案例二
A公司是慈溪市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纳税人,2017年7月经营业务如下:
业务一:向B公司销售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400万元,税额68万元。
业务二:企业当月向某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00万元,发票上注明税额为11万元,当月认证并相符;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向农户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购买价为200万元,其中当月生产领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的农产品共计金额150万元,其中领用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的农产品税额11万元。(上述购入农产品均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取得的发票全部于7月份申报抵扣。若上月留抵税额4.2万元,当月取得其他抵扣项目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计算步骤:
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填入附表一第1栏“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项税额:
(1)取得向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为11万元,填入附表二第1、2栏;
(2)取得其他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为1.7万元,填入附表二第1、2栏;
(3)取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为10×11%=1.1万元,填入附表二第6栏;
(4)取得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可抵扣税额为200×11%=22万元,填入附表二第6栏;
(5)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填入附表二第8a栏;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1.7+1.1+22+2=37.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68-37.8-4.2=26万元
❂ 第一步:
填写业务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第二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第三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