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归纳、解析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马昌尧 宁波地税 无锡 人气: 时间:2017-12-18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加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的涉税业务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大家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与掌握,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怎么缴,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二)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方法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在实际扣除境外税额时,实行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扣除方法。在计算出纳税人各国或者地区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限额时,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的,则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反之,如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在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无效。

例:我国某居民纳税人2013年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股息分配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股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0×20%(税率)=120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7000×(1-20%)×20%(税率)=1120元

(3)抵扣限额:

12000+1120=13120元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6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6970元(13120-6150)。

2.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税率)=2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69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五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三)纳税申报期限

国税发[1994]4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根据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1.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2.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4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另外,根据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如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这里“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四)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外籍人员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税避税 <无锡维思迈咨询>

相关政策——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官员解读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值得关注:

(一)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国来说,属于一个比较奇怪的税种,他本来就是由两套税法合并而成,这两套税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跟《个人收入调节税》,前者适用于外籍个人,后者则适用于国内人士。但是,跟别的内外都适用的税法不同,个人所得税虽然合并了,实际上却仍然保留着两套税政体系,适用于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依然比较独立。从复杂性来讲,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也远远比适用于国内个人的政策要复杂。而我在下面要讲到的国税发[1994]148号文,就是将此政策复杂化的淋漓尽致的表现。

谈到148号文,就得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说起: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貌似平平无奇的规定,实际上包含着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原则:

1、 税收居民全球所得征税原则;

2、 非税收居民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

这也是世界上所得税权划分的一个通用准则,大部分的主权国家(除避税港外)都采取这一原则。

不过,这时候问题出现了,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做有住所?如果我有一邻居叫做Tommy,是个美国人,他是来中国玩儿的时候发现我隔壁的屋子确实不错,一咬牙买了下来,买下以后每年住他个一月半月的,他是不是因此而跌入中国的税网了呢?要真是这样,哪个老外敢在中国买房子?

为了不把Tommy吓跑,税务局在税法的实施条例的第二条,对住所进行了以下定义: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一条的意思是,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只有在中国有户籍,或有家庭,或有主要经济来源的人,才属于在中国拥有住所的人。仅在中国购买房屋并不足以构成在中国有住所。其实,实际操作上,税务局仅仅把户籍作为判定标准,就是说在中国有户籍的才属于在中国有住所。

紧接着需要解决的是:什么叫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如果一老外在一年里仅仅回过老家一趟,时间也不长(一周左右),其余时间都在中国,那他在中国的居住时间是否满一年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在税法实施细则的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三个需要解答的问题是,什么叫作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同时,什么是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如果我的邻居Tommy受雇于一家设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他的工资如果由他在国外的母公司全额支付的话,是否可以认为Tommy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呢?

该问题的答案有以下两条可以解决: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这两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一位仁兄取得的收入是受雇所得,那么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也就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这一条规定,封死了不少“税收筹划”的后路,如果不存在此规定,外籍个人可以把他们全部或部分的工资都由境外企业支付,以此作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而不交个人所得税。

不过,在执行中,这条原则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举一个小例子:我邻居Tommy(他挺倒霉的,老被我拿出来举例),受母公司委派,在一家外资企业任职,外资企业支付一部分工资,人民币20000元,同时,这家母公司支付他另外一部分工资,人民币40000元,他在4月份在华时间是20天,由于需要在境外开会,他有10天的时间在境外,问题是Tommy4月份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多少?

这个问题,目前在中国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如果一个外籍个人仅仅在中国任职,那么它的全部收入都应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这一条文的意思是:因在中国任职受雇所取得的收入都是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那么此人就算到了国外,不外乎只有两种目的,1是探亲休假,2是出差。无论是出差还是休假,都是与此人在中国国内的职务有关的,所以应该全部视作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而另一种说法也挺有道理,既然条文的规定是“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那么“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就理所当然地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了,即使此人在境外的出差可能是因为国内职务的需要。

这两种说法,也反映到目前税务局的实际征管中,有的税务局支持第一种,有的则按照第二种说法收税。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喜欢第二种,因为我比较喜欢它里面诡辩的意味,毕竟,如果税法在文字上给出了一定的钻空子的余地,税务局就不应该为了多收点税的需要任意解释,把这个空子堵死。

本来问题到这里,应该得到解决了,可是且慢,Tommy这时候急眼了,我本来压根儿就是一美国老外,就是被老板派到中国来,才干了一年的时间,怎么就变成中国的税收居民了?那要是我明年又回美国了,岂不是还要来中国交个人所得税?多冤啊我!而且,我好像听到中美之间还有个什么税收协定,说什么不到183天就不用交税什么的,那些个原则哪里去啦?!

为了安抚Tommy跟其他也觉得自己很冤的老外,为了鼓励更多的老外过来中国打工,也为了不违反税收协定的精神,税务总局在1994年出台了1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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