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1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本《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处罚幅度的规定中,除有特殊说明的,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本《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处罚幅度的规定中,除有特殊说明的,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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