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6-15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

  3.《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1998]452号 1998年11月12日
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32号 2007年2月28日
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30号 2008年3月10日
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年1月4日
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年6月27日
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年7月17日
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年3月5日
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015年8月31日
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年4月19日
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9号 2017年6月30日
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2月26日
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年5月11日
13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85)粤税三字第022号 1985年4月17日
14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85)粤税三字第031号 1985年5月12日
15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87)粤税三字第051号 1987年5月25日
16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069号 1987年8月31日
17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8)粤税三字第028号 1988年11月31日
18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26号 1989年5月8日
19 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28号 1989年5月8日
20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33号 1989年6月2日
21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35号 1989年6月2日
2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66号 1989年10月12日
23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90号 1989年11月30日
24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35号 1990年6月5日
25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92号 1990年6月16日
26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432号 1990年7月18日
27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504号 1990年9月3日
28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0]184号 1990年9月8日
29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403号 1991年11月25日
3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油页岩的资源税适用税目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5]059号 1995年5月16日
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 1995年6月7日
32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五年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36号 1995年11月16日
3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09号 1996年9月13日
3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41号 1996年10月25日
3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99号 1996年12月25日
36 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44号 1998年3月2日
37 关于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8]138号 1998年7月30日
38 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8]294号 1998年10月15日
39 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58号 1998年12月28日
40 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4号 1999年1月20日
41 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粤税发[1999]56号 1999年3月29日
42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62号 1999年7月8日
43 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312号 1999年10月8日
44 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395号 1999年12月10日
45 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175号 2000年4月18日
46 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38号 2000年6月2日
4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51号 2000年9月22日
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60号 2001年6月13日
49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1号 2002年1月4日
50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96号 2002年6月17日
51 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2]641号 2002年12月17日
52 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719号 2004年12月14日
53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345号 2005年6月29日
54 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6]226号 2006年4月28日
55 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63号 2007年2月5日
56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33号 2009年2月11日
5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年6月30日
5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9月12日
5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审查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年9月18日
6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年10月18日
6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年10月18日
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附件2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标题 发文日期
1 粤国税发[1994]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21日
2 粤国税发[1994]9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4年11月29日
3 粤国税发[1995]2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4 粤国税发[1995]2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XX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5 粤国税发[1995]43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1995年12月12日
6 粤国税函[1996]167号  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的批复 1996年4月17日
7 粤国税函[1996]26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6月6日
8 粤国税函[1996]302号 关于利用次原木加工切成的木片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函 1996年7月3日
9 粤国税函[1996]339号 关于以原竹加工生产“花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5日
10 粤国税发[1996]29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
11 粤国税发[1996]3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
12 粤国税发[1996]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
13 粤税师审[1996]0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核报批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
14 粤国税函[1996]4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或式样补充通知的函 1996年10月23日
15 粤国税发[1996]3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税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1996年10月25日
16 粤国税发[1997]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发票领购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
17 粤国税发[1997]2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
18 粤国税函[1997]364号 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12日
19 粤国税函[1998]0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20 粤国税函[1998]175号 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批复 1998年5月11日
21 粤国税函[1999]2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通用的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的通知 1999年2月5日
22 粤国税发[1999]0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8日
23 粤国税发[1999]9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24 粤国税函[1999]2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收费标准的函 1999年7月19日
25 粤国税函[1999]322号 关于对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16日
26 粤国税发[1999]3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9年9月29日
27 粤国税发[1999]3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28 粤国税发[1999]3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29 粤国税函[2000]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样式的通知 2000年1月13日
30 粤国税发[2000]2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
31 粤国税发[2000]24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0年8月21日
32 粤国税函[2000]6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出口商品试行使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的通知 2000年11月30日
33 粤国税函[2000]715号 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22日
34 粤国税函[2001]2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查处罚没私盐使用收购发票问题的复函 2001年4月29日
35 粤国税函[2001]3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日
36 粤国税发[2001]2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 2001年10月9日
37 粤国税发[2002]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 2002年3月7日
38 粤国税发[2002]6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税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
39 粤国税函[2002]39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出口商品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8日
40 粤国税函[2002]4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17日
41 粤国税发[2002]30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刷和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2002年11月11日
42 粤国税函[2002]746号 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2002年12月13日
43 粤国税函[2002]776号 关于收购头发业务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 2002年12月19日
44 粤国税函[2002]797号 关于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2年12月24日
45 粤国税发[2002]3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
46 粤国税发[2003]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3年3月10日
47 粤国税发[2003]6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15日
48 粤国税发[2003]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集中印制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5月9日
49 粤国税发[2003]9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5月30日
50 粤国税函[2003]3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7月8日
51 粤国税函[2003]46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9月27日
52 粤国税发[2003]2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11月6日
53 粤国税函[2003]5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年12月3日
54 粤国税电[2003]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55 粤国税函[2003]62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56 粤国税函[2003]6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57 粤国税发[2003]2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试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2003年12月29日
58 粤国税发[2003]27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59 粤国税函[2004]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
60 粤国税发[2004]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9日
61 粤国税发[2004]1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
62 粤国税发[2004]1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
63 粤国税发[2004]1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 2004年8月3日
64 粤国税发[2004]19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9月20日
65 粤国税函[2005]6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2005年2月28日
66 粤国税发[2005]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30日
67 粤国税函[2005]329号 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2005年7月11日
68 粤国税函[2005]3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7月26日
69 粤国税函[2005]4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22日
70 粤国税函[2005]4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试点期间卷式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8月22日
71 粤国税发[2005]2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2005年12月5日
72 粤国税发[2006]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2006年1月19日
73 粤国税发[2006]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2月19日
74 粤国税发[2006]4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3月28日
75 粤国税办函[2006]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 2006年3月30日
76 粤国税函[2006]1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2006年4月28日
77 粤国税发[2006]10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2006年6月2日
78 粤国税发[2006]1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16日
79 粤国税发[2006]1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06年7月10日
80 粤国税函[2006]35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
81 粤国税函[2006]39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
82 粤国税发[2006]19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9月1日
83 粤国税函[2006]44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事项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06年9月13日
84 粤国税函[2006]44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打印发票的通知 2006年9月13日
85 粤国税函[2006]4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1日
86 粤国税函[2006]50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
87 粤国税办发[2006]4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制问题的函的通知 2006年10月27日
88 粤国税函[2007]29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2007年6月13日
89 粤国税函[2007]339号 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年7月11日
90 粤国税函[2007]63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印制使用单联发票的批复 2007年12月28日
91 粤国税函[2008]5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发票式样的批复 2008年1月21日
92 粤国税发[2008]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月28日
93 粤国税函[2008]7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通知 2008年1月29日
94 粤国税发[2008]8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4月9日
95 粤国税函[2008]1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9日
96 粤国税函[2008]25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1日
97 粤国税函[2008]270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6日
98 粤国税发[2008]1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6月23日
99 粤国税函[2008]394号 关于木屑征税问题的批复 2008年7月31日
100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2008年8月11日
101 粤国税函[2008]46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19日
102 粤国税函[2008]5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2008年10月21日
103 粤国税发[2008]2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 2008年12月15日
104 粤国税发[2009]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2月19日
105 粤国税函[2009]74号 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2009年2月24日
106 粤国税函[2009]7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使用普金发票打印管理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26日
107 粤国税发[2009]6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2009年4月22日
108 粤国税函[2009]2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4日
109 粤国税发[2009]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5日
110 粤国税发[2009]1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2009年6月10日
111 粤国税函[2009]5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9月15日
112 粤国税发[2009]16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2009年9月30日
113 粤国税函[2009]6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定点联系企业各地成员企业名单的通知 2009年10月20日
114 粤国税发[2010]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年1月7日
115 粤国税函[2010]13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3月23日
116 粤国税函[2010]1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4月7日
117 粤国税函[2010]25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27日
118 粤国税函[2010]272号 关于软件企业提供游戏软件给网络营运商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10年4月30日
119 粤国税函[2010]38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4日
120 粤国税函[2010]48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26日
121 粤国税函[2010]49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7月27日
12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2010年8月4日
123 粤国税函[2010]5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2010年8月20日
124 粤国税函[2011]1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1年3月9日
1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三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1年4月11日
126 粤国税办转字[2011]5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2011年4月11日
1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2011年9月9日
1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企业新设、变更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2年5月7日
129 粤国税发[2012]1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7月25日
1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2012年10月11日
1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年10月16日
132 粤国税发[2012]19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配合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2年10月26日
133 粤国税函[2012]8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批复 2012年11月30日
13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设、变更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3年3月28日
13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 2013年4月1日
13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 2013年4月9日
13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 2013年7月5日
13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设变更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4年5月4日
139 粤国税发[2014]1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4年5月28日
14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的公告 2014年12月9日
14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 2014年12月23日
14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4年12月31日
14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2015年5月28日
14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2015年8月13日
14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 2015年10月30日
14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5年11月3日
14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5年11月26日
14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2015年12月4日
14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2015年12月7日
15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2016年2月4日
15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2016年4月27日
15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 2016年5月26日
15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2016年6月23日
154 粤国税办函[2016]2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网上办税发票信息安全的通知 2016年8月3日
15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6年8月17日
15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2016年10月24日
157 粤国税函[2016]9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通知 2016年10月28日
15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工作规定(试行)》的公告 2016年11月23日
15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税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12月16日
16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省市级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3月1日
16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2017年3月17日
16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 2017年3月31日
16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启用各级国税机关电子印章的公告 2017年10月25日
16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 2018年2月27日
165 粤税发[1990]67号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1月25日
166 粤税发[1990]115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1990年2月13日
167 粤地税发[1995]12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8日
168 粤地税发[1995]127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
169 粤地税函[1995]138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1995年8月8日
170 粤地税发[1995]216号 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
171 粤地税发[1995]235号 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172 粤地税发[1996]3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1日
173 粤地税发[1996]7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9日
174 粤地税发[1996]22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28日
175 粤地税发[1997]1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16日
176 粤地税办发[1997]68号 对香港居民在内地出售楼宇纳税问题的复函 1997年8月28日
177 粤地税发[1997]22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1997年9月15日
178 粤地税发[1998]1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
179 粤地税发[1998]3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
180 粤地税发[1998]1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5日
181 粤地税发[1999]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2日
182 粤地税发[1999]79号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183 粤地税发[1999]234号 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184 粤地税发[1999]25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2日
185 粤地税发[2000]2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
186 粤地税发[2000]5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5日
187 粤地税发[2000]13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
188 粤地税发[2001]25号 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书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9日
189 粤地税发[2001]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12日
190 粤地税函[2001]539号 关于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 2001年11月1日
191 粤地税函[2001]566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1月22日
192 粤地税发[2001]13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2001年12月23日
193 粤地税函[2002]326号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9日
194 粤地税函[2002]451号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2年8月6日
195 粤地税函[2003]70号 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30日
196 粤地税函[2003]13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
197 粤地税函[2003]147号 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税务及发票问题的复函 2003年3月13日
198 粤地税发[2003]8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17日
199 粤地税发[2003]13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3日
200 粤地税发[2003]181号 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5日
201 粤地税发[2003]2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7月25日
202 粤地税发[2004]1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5日
203 粤地税函[2004]314号 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5月24日
204 粤地税发[2004]18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27日
205 粤地税发[2004]18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2004年6月27日
206 粤地税发[2004]2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地方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4年8月2日
207 粤地税发[2004]28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10月8日
208 粤地税函[2004]67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2004年11月19日
209 粤地税发[2004]33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2月2日
210 粤地税发[2004]349号 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211 粤地税发[2005]7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7日
212 粤地税发[2005]9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9日
213 粤地税发[2005]9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5月6日
214 粤地税发[2005]12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6月8日
215 粤地税函[2005]102号 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的复函 2005年6月8日
216 粤地税发[2005]152号 关于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2005年7月18日
217 粤地税函[2005]603号 关于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5日
218 粤地税函[2005]76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欠税公告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22日
219 粤地税函[2005]8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12月31日
220 粤地税发[2006]2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27日
221 粤地税发[2006]11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5月15日
222 粤地税发[2006]1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2006年5月23日
223 粤地税发[2006]1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2006年6月5日
224 粤地税发[2006]175号 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2日
225 粤地税函[2006]46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06年8月25日
226 粤地税函[2006]57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司员工折价认购公司股份取得的折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6年10月23日
227 粤地税函[2006]689号 关于印制邮资明片门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7日
228 粤地税函[2007]45号 关于调整“南粤金税”全省定额发票统一抽奖奖金的通知 2007年2月1日
229 粤地税发[2007]3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
230 粤地税函[2007]73号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2007年2月13日
231 粤地税办发[2007]3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6月25日
232 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6月28日
233 粤地税函[2007]405号 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29日
234 粤地税发[2007]21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6日
235 粤地税函[2007]75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2007年11月23日
236 粤地税发[2008]5号 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月4日
237 粤地税函[2008]215号 关于推广应用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采集模块的通知 2008年4月11日
238 粤地税函[2008]27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5月7日
239 粤地税函[2008]473号 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7月18日
240 粤地税发[2008]136号 关于加强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管理的通知 2008年7月30日
241 粤地税函[2008]540号 转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 2008年9月1日
242 粤地税发[2008]203号 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年11月25日
243 粤地税函[2008]700号 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25日
244 粤地税发[2008]2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9日
245 粤地税发[2009]2号 关于修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文书的通知 2009年1月8日
246 粤地税发[2009]1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 2009年5月31日
247 粤地税发[2009]121号 关于印发《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年6月30日
248 粤地税发[2009]1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249 粤地税发[2009]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8月17日
250 粤地税函[2009]686号 关于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第二批试点上线工作的通知 2009年8月27日
251 粤地税函[2009]694号 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9年8月31日
252 粤地税发[2009]19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9月28日
253 粤地税函[2009]852号 关于加快推行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0月29日
254 粤地税函[2009]954号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 2009年12月7日
255 粤地税函[2010]288号 关于推进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发票在线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7日
256 粤地税函[2010]371号 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2010年6月28日
257 粤地税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258 粤地税发[2010]12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8月16日
259 粤地税函[2010]646号 关于做好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9月29日
260 粤地税函[2010]769号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11月24日
261 粤地税函[2010]838号 关于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23日
26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8月10日
26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11月14日
26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3年12月25日
26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的公告 2014年12月24日
26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 2015年1月27日
26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2015年7月23日
26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2016年3月29日
26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6年6月13日
 
  附件3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废止条款
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5年4月26日 粤国税函〔2005〕160号 废止正文第二条及附件。
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购置和技术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6月28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废止第一、四条及附件。

  附件4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2]548号 2002年8月27日 二、(一)在省内跨市、县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加油站,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可由市、县级分公司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山、东莞、顺德市的加油站,由市级分公司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在省内跨市、县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加油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批准,可由市、县级分公司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山、东莞、顺德市的加油站,由市级分公司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号 2004年1月7日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及省局下发的《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548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及省局下发的《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548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二、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资料,并在汇集后及时传送给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传送方式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二、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资料,并在汇集后及时传送给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传送方式由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决定。
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52号 2006年3月14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一、各级国税、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好国家新出台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指导并提请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一、
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好国家新出台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指导并提请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85号 2008年4月9日 一、全省统一按照《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确定。
二、关于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协商上述事宜,并以联合发文形式向纳税人公告,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以后需要变更的相关事项,需由两局共同协商及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各地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做到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各市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核定定额征收相关事项向纳税人公告,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相关事项以后需要变更的,需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报告。
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37号 2009年8月1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支持农民发展生产,省国税局就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就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103号 2010年6月3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年9月26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按季申报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2012年7月至9月所属期基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1日至22日(10月份申报期限因国庆节、中秋节连续休假而顺延),基金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期限向辖管国税机关办理基金的申报缴纳工作。 三、基金按季申报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2012年7月至9月所属期基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1日至22日(10月份申报期限因国庆节、中秋节连续休假而顺延),基金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期限向辖管税务机关办理基金的申报缴纳工作。
五、国税机关征收基金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方式办理征缴。 五、税务机关征收基金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方式办理征缴。

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
201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年2月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启用201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正式启用201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停止核发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现就启用201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4月1日起,广东省正式启用201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停止核发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年3月20日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在取得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称检测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在取得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确认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称检测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经征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广东省畜牧兽医局(即广东省饲料管理办公室)的意见,省国税局确认,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饲料检验站(见附件2)符合检验所有免税饲料产品的条件,具备我省免税饲料产品的质量检测计量认证资质。 四、经征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广东省畜牧兽医局(即广东省饲料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广东省税务局确认,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饲料检验站(见附件2)符合检验所有免税饲料产品的条件,具备我省免税饲料产品的质量检测计量认证资质。
七、饲料管理部门及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饲料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检查中发现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饲料免征增值税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失误的,应及时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报告。
七、饲料管理部门及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饲料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检查中发现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广东省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饲料免征增值税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失误的,应及时向广东省税务局报告。
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购置和技术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年6月28日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广东百望公司”及其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做好税控系统的销售以及培训、安装、设备维修、上门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纳税人能顺利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粤财法[2012]28号转发)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报税盘)支付的费用,以及所有用户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取得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广东百望公司”及其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做好税控系统的销售以及培训、安装、设备维修、上门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纳税人能顺利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报税盘)支付的费用,以及所有用户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取得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年10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3]8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市税务机关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 2013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三条提出2013年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4年1月16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核定结果由省国税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三条提出2013年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4年1月16日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2013年12月27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以下简称“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现就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财综[2013]88号《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须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现就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须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
1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年7月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和清理。现将第一批取消的《特殊纳税人登记表》等15个涉税文书报表(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予以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和清理。现将第一批取消的《特殊纳税人登记表》等15个涉税文书报表(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予以发布。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2014年7月4日 三、预征率的调整由省国家税务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三、预征率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12号 2014年7月29日 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附表:
1.企业申请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口万元口十万元□百万元口千万元口亿元调至口十万元口百万元口千万元口亿元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口万元口十万元□百万元口千万元口亿元调至口十万元
□百万元口千万元口亿元
2.经营方式:□批发口零售口生产口加工
□修理修配
□交通运输口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
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附表:
1.企业申请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口万元口十万元口百万元口千万元口亿元调至口十万元□百万元口千万元口亿元
2.经营方式:□批发口零售口生产口加工口修理修配口交通运输口现代服务口其他
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2014年9月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审批表》等3个涉税文书报表,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审批表》等3个涉税文书报表,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第二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二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制糖等5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年1月4日 为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制糖、人造板制造、羽毛
(绒)加工、蜜饯制作、水产品罐头制造等5个加工行业(以下简称制糖等5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制糖、人造板制造、羽毛(绒)加工、蜜饯制作、水产品罐头制造等5个加工行业(以下简称制糖等5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四条提出的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5年1月2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45日内上报省国税局,核定结果由省国税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3)。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四条提出的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5年1月2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45日内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3)。
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年1月8日 第七条中的“国税部门” 修改为“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同时废止。
2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年3月1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
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件1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国地税机关” 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税务机关”
附件2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件2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2015年7月8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等相关文件,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等相关文件,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广东省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广东省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现将更新后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省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现将更新后的《广东省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省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1.广东省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删除该内容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附件2中序号22 整列删去
2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2015年8月14日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问题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问题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二、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问题
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二、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问题
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三、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三、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2015年8月17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规定的电池、涂料产品纳税人为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应按《通知》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 一、凡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规定的电池、涂料产品纳税人为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应按《通知》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
三、(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年8月18日 (三)预征率的调整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三)预征率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年5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广东省税务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广东省税务局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税务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四、(一)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国税机关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一)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税务机关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
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年4月19日 从2016年5月1日起,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国税管辖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的开票软件暂保持不变。 从2016年5月1日起,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的开票软件暂保持不变。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如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如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已经为所有试点纳税人设置网上办税大厅登录账号。5月1日前已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税收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尚未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登录用户名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社会信用代码(纳
税人识别号)后四位十法人身份证号码后四位。
广东省税务局已经为所有试点纳税人设置网上办税大厅登录账号。5月1日前已在广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税收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尚未在广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登录用户名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十法人身份证号码后四位。
附件中有“国税”字样和操作截图中有“国税”或“国家税务局”字样 附件中有“税务”字样和操作截图中有“税务”或“广东省税务局”字样
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4/27 一、凡不涉及过渡期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相关发票使用情况的,应按本公告要求办理有关发票事项。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
(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并可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试点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但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除外)。
(六)试点纳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金税盘或税控盘应与增值税发票分开专柜保管。试点纳税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
四、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d-n-tax.gov.cn>)下载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凡不涉及过渡期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相关发票使用情况的,应按本公告要求办理有关发票事项。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
(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凭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并可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试点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但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除外)。
(六)试点纳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金税盘或税控盘应与增值税发票分开专柜保管。试点纳税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四、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了解有关操作指引。
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附件1:国税供应发票种类、原地税供应发票种类
附件2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购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税控盘)价格每个490元,报税盘(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价格每个230元。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按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了解有关操作指引。
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
2.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新供应发票种类、原供应发票种类附件2标题: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购买。
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年6月1日 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本期申报抵扣(减)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上述1-11项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要求填报。
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8.本期申报抵扣(减)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9.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上述1-9项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要求填报。
三、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一)备查资料内容…
8.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备查资料管理
备查资料不需报送。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国税机关检查。
三、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一)备查资料内容…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备查资料管理
备查资料不需报送。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
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六、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可以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下载。 六、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修改为新表式。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修改为新表式。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修改为新表式。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
废止《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两份表格。
附件2第二条第(二十五)项中的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附件2中的第二条第(二十五)项中的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
料(一)》(第10列第1、4a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b、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附件2第二条的第(三十二)项中的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附件2第二条的第(三十二)项中的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a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附件2第三条第(二)项“各列说明”
8.第14列“扣除”“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附件2第三条第(二)项“各列说明”
8.第14列“扣除”“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此处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此处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此处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8.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8.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增加第13点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增加第13点13.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第9点本栏“金额”“税额”<第1栏+第4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第9点本栏“金额”“税额”≤第1栏+第4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
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此处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此处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此处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此处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附件2第八条《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第九条《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删除附件2第八条第九条
附件2第十条 附件2第十条修改为第八条
十、《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第十一条
十一、《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填写说明
附件2第十一条修改为第九条
九、《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填写说明
附件2第十二条
十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填写说明
附件2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条
十、《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填写说明
附件6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附件6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附件6第三条第(二)项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
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附件6第三条第(二)项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
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
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附件8第二条第(一)项本行第3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
明细)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行。
本行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5+9b+12+13a+13b行。”
附件8:《<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中的二、行次填写说明
本行第3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b+5+9b+12+13a+13b行。
本行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b+5+9b+12+13a+13b。”
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016年8月10日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
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附件中有“国税”字样和操作截图中有“国税”或“国家税务局”字样 附件中有“税务”字样和操作截图中有“税务”或“广东省税务局”字样
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2016年9月5日 第一段“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一段“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广东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
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广东省税务局备案。广东省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省国税局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发布。 广东省税务局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并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发布。
附件一:省国税局意见:
初核人(主管国家税务局):
复核人(省国家税务局主管处室):
负责人(省国家税务局分管副局长):
附件一:广东省税务局意见:
初核人(主管税务机关):
复核人(广东省税务局主管处室):
负责人(广东省税务局分管副局长):
附件二:凭此受理回执到国家税务局服务
窗口(地址:)领取备案结果。
附件二:凭此受理回执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
窗口(地址:)领取备案结果。
附件二:企业经办人:国税机关受理人:
签收日期:受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名称受理国税机关(公章)(受理章)
附件二:企业经办人:税务机关受理人:
签收日期:受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名称受理税务机关(公章)(受理章)
附件三:落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三:落款修改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附件四:落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四:落款修改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2016年9月7日 二、《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二、《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三、《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三、《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项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3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2016年9月14日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电信、电商、公共事业、快递、连锁餐饮等开票量大行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
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同时使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电信、电商、公共事业、快递、连锁餐饮等开票量大行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同时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
3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年4月5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一、(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 一、(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 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
二、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二、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删除
二、(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二、(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二、(五)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二、(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二、(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二、(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二、(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二、(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
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件:四、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附件:四、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3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
引(试行)》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2017年8月2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
3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年9月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
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执法主体(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条广东省税务局各级执法主体(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九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公示环节、依据、事项、期限、责任部门等内容。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九条广东省税务局制定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公示环节、依据、事项、期限、责任部门等内容。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公示的期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示。具体公示期限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清单执行。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公示的期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示。具体公示期限按照广东省税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清单执行。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执法主体(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第二条广东省税务局各级执法主
体(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
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需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目录清单执行。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需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按照广东省税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目录清单执行。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试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收执法主体(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广东省税务局
各级税收执法主体(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广
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3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2017年9月11日 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要求,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要求,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
受理通知书》。
3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 2017年12月19日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发布)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第四款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第四款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税务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健全信息交换机
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
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
第三十一条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内,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市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内,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3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5号 2018年4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
二、纳税人在网上可选择采取手工填写、自行转换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一次报送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互享共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
二、纳税人在网上可选择采取手工填写、自行转换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3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事项清单2.0版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9号 2018年5月21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扩大无纸化办税事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扩大无纸化办税事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附件所列事项基础上调整、增加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的事项范围。调整增加后,实名认证可无纸化办理的事项共有9大类137项。(详见附件) 一、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事项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事项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废止。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40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071号 1991年3月9日 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4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税发[1996]255号 1996年11月18日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认真、严肃、彻底清查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努力组织偷逃税款的追缴入库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认真、严肃、彻底清查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努力组织偷逃税款的追缴入库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
42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第252号 1999年11月2日 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调查测算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 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调查测算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
4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141号 2002年8月5日 二、申报及缴纳时间。为了操作简便,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申报及缴纳时间。为了操作简便,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244号 2004年8月13日 一、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选择该地作为汇算清缴地点的起始时间”、“经常居住地”、“经营管理所在地”及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内容。 一、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选择该地作为汇算清缴地点的起始时间”、“经常居住地”、“经营管理所在地”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内容。
二、对于符合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条件的,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允许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地点的变更,并开具书面证明,交纳税人和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一份作为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其变更汇算 二、对于符合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条件的,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允许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地点的变更,并开具书面证明,交纳税人和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一份作为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其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及新主管
清缴地点及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管的依据;未经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并开具书面证明的,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 地方税务机关接管的依据;未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并开具书面证明的,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
三、新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之间要做好衔接工作,新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汇算清缴地点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实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没收到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接受的反馈信息,将视同该纳税人未变更汇算清缴地点继续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三、新老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要做好衔接工作,新老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汇算清缴地点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新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原主管税务机关,原主管税务机关如没收到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同意接受的反馈信息,将视同该纳税人未变更汇算清缴地点继续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跟踪管理与检查,及时掌握纳税人纳税及汇算缴情况,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跟踪管理与检查,及时掌握纳税人纳税及汇算缴情况,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45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32号 2004年11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以粤财发[2004]99号转发)废止了对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和“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已以粤财发[2004]99号转发)废止了对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和“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4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179号 2006年8月8日 《通知》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 《通知》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由各市税务局在《通知》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
4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年12月18日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税务局,省税务局不再审批。
二、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
二、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税
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
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市)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税务局自行审批。
三、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横琴新区、顺德区税务局报省税务局备案。
4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年3月5日 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十六条中的“税务机关”
第三条中的“地税机关” 第三条中的“税务机关”
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局” 第七条中的“税务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4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年5月14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解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国家税务
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解读
第七条(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第七条(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第十条(六)其他资料,如立项批准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者企业留置备查,由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六)其他资料,如立项批准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者企业留置备查,由地级以上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作出清算结论;如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90日完成;如有特殊情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作出清算结论;如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局批准,可延期90日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地级以上市
况的,经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再延期90日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税务局批准,可再延期90日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四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规程制定细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并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根据本规程制定细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程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解释。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_地税土清()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_税土清()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决定书——-地税土办()-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决定书-—-税土办()-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解读
解读:为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现解读如下: 为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现解读如下:
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规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壮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为了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特别是进一步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业务流
程,特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壮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为了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特别是进一步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业务流程,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解读:(六)其他资料,如立项批准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者企业留置备查,由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其他资料,如立项批准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者企业留置备查,由地级以上市税务局确定。
5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2号
2015年5月12日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事项。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事项。
第四条(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
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第十二条对已经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当年度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已经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再次代收车船税的,应予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前,由扣缴义务人直接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后,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二条对已经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当年度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已经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再次代收车船税的,应予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前,由扣缴义务人直接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后,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三条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收车船税,并录入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收车船税,并录入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证明,可于次月15日后凭交强险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开具完税证明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证明已开具”字样。《税收完税证明》的报查联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备查,收据联和通知联由纳税人收执。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证明,可于次月15日后凭交强险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开具完税证明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证明已开具”字样。《税收完税证明》的报查联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收据联和通知联由纳税人收执。
第十九条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车辆当年度车船税。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第十九条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车辆当年度车船税。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后,纳税人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后,纳税人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提出申诉。地方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对保险监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五条对保险监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扣缴义务人应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于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做好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与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做好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 废止附表《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推进全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了《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推进全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了《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由于省内各市的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方式没有统一,部分地区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部分地区委托代征或由地税直接征收,管理模式差异较大,不能实现同城通办,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容易产生征纳矛盾。通过制定《办法》,实现省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由于省内各市的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方式没有统一,部分地区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部分地区委托代征或由税务局直接征收,管理模式差异较大,不能实现同城通办,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容易产生征纳矛盾。通过制定《办法》,实现省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确定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确定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退税的办理
(一)因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重复征税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再次征税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多征、错征税款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多征、错征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税的办理
(一)因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重复征税而
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再次征税的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多征、错征税款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多征、错征税款的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代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直接征收车船税的税务机关或代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于投保人没有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六、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投保人没有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七、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我省实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纳税人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七、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我省实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八、减免税车辆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车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另一种是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扣缴义务人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八、减免税车辆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车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另一种是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选择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选择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5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年6月25日 二、地税、房地产主管部门已经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地税、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以纳税人书面诚信保证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二、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已经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
区,以纳税人书面诚信保证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附件备注1.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手续时提交地税征收机关。 附件备注1.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手续时提交税务局征收机关。
5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年10月10日
六、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六、各地级市税务局应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5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年9月21 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地级市以上地税局要加强对印花税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地税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核定额度或比例。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地级市以上税务局要加强对印花税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核定额度或比例。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发布以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先后授权部分市地方税务局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出台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点单位在实践中创新探索并积累了经验。
为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依法治税、统一税负、公平税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发布以来,广东省税务局先后授权部分市税务局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出台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点单位在实践中创新探索并积累了经验。
为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依法治税、统一税负、公平税收,广东省税务局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5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 2018年1月24日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减轻缴费人负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减轻缴费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的“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广东省税务局主管处室:社保费业务主管部门”
附件1中的“地税全责征收之前的社保欠费数据核销” 附件1中的“税务全责征收之前的社保欠费数据核销”
附件2:9.表证单数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说明:2.……一份报地方税务机关……” 附件2:9.表证单数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说明:2.……一份报税务机关……”
5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
3月21日
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把握《办法》内容,现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把握《办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申报要求、施行时间等进行明确。
一、《办法》制定背景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办法》,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申报要求、施行时间等进行明确
5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6号 2018年4月16日 第二条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第二条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市以下(含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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