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05-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9月25日起,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的规定同事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部分废止]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doc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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