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波音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767号 2003-06-3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波音公司等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厦地税发[2003]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波音公司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美国波音公司与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客机改货机”合同(合同编号:01USXMY3737CARG00011、02USXMY37CARG00012),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二、韩国大韩重石超硬株式会社与厦门虹鹭钨钼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特种合金钨丝生产线”合同(合同编号:02KRXMY33XMH12306),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日本东芝公司与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影碟机专利许可技术”合同(合同编号:02JPXMY41XIAXI04),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四、美国AGERE系统公司与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平台协议”(合同编号:02USXMY41AM-AG-0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五、美国Macrovision CorPoration公司(美国马克罗威升公司)与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DVD生产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0USXMY41XIAXIN06),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六、美国Digital Theater System公司(美国数字影院系统公司)与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数字环绕消费类生产商许可协议”(合同编号:99USXMY41XIAXIN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七、美国DVD反拷贝控制合伙公司与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CSS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0USXMY41XIAXIN05),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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