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1-29
摘要: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4号        2002-01-29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江苏、广东、湖北、浙江、陕西、山东、福建、广西、河南、江西、四川、安徽、海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1]36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00万元,同意该集团所属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5万元、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89万元、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0万元。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月29日

标签: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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