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资产重组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税务研究 人气: 时间:2020-10-22
摘要: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一、无偿转让股票是增值税的征税项目。(“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不是增值税征税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继续讨论资产重组不是增值税征税项目的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营改增36号文件是政策平移,为了更好理解上面引用的资产重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现把资产重组的营业税政策也列出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仔细分析以上重组增值税文件,可以发现无形资产和股权投资似乎被甩在政策之外。

  具体看这句: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实物资产

  债权

  债务

  应该没有包括:无形资产、股权投资。

  4、分析列举的资产重组方式:“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1)合并,应该不会发生无形资产、股权投资所有权的改变。

  (2)分立,应该也不会发生企业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的改变。

  (3)出售、置换,应该属于股权收购,也不会发生企业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的改变。

  也就是说,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和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一样,在资产重组中都不会发生所有权的改变,都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没列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应该判断是表述方式的差别,而不是要把无形资产和股权投资专门甩出来征税。

  也确实再没有专门的征税规定。

  (如果这个地方分析的有问题,即重组中的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应该征增值税,那就结合后面有偿转让的相关事项分析,应该不影响我们最终的分析结论。)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四、资产重组是有偿转让

  由于资产重组不是增值税的征税项目,是否有偿,需要参考其他税种的规定,比如最有代表性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是支付对价的。

  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关注的是,重组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的占比,以确定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继续分析列举的重组方式(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是否有偿转让

  1、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各方要支付对价,当然要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合并实质上是有偿转让。

  2、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因为要支付对价,分立各方当然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此确定支付价格。

  因此,分立实质上也是有偿转让。

  3、出售、置换。应该类似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出售、置换当然是有偿转让。

  六、结论

  资产重组中的股票转让是有偿转让;

  资产重组中的股票转让不是增值税的征税项目。

  因此,股票无偿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无法适用于有偿的、非增值税征税项目的资产重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