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8]15号 1998-10-0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把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的企业减员增效、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等问题,认真总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务求全面做好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改革工作。 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建设首都经济的骨干和支柱。推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革,对于实现首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我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体制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市自1995年3月以来,选择了一批重点企业进行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经过三年的努力,市各有关部门和各试点企业从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入手,积极探索,创造条件,突破难点,深化改革,使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摸清了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理清了思路,统一了认识,明确了目标,为进一步全面推动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今后三年进一步加快推动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三年改革目标 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本市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统计情况,本市目前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共690家,其中市工业系统242家、市商业系统208家、市建筑业系统67家、市市政管理系统60家、市农林系统67家、市对外经贸系统12家、市旅游业系统34家。其中,经初步确认为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共190家,占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27.5%,其中市工业系统58家、市商业系统64家、市建筑业系统14家、市市政管理系统21家,市农林系统18家,市对外经贸系统5家、市旅游业系统10家(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由市体改委另行发布)。 据统计,截止1997年,本市190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总资产1790.769亿元,总负债1106.8604亿元,净资产683.908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1.8%;工业、商业、建筑业、市政管理、农林、旅游业等六系统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管业务收入为708.7895亿元,对外经贸系统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进出口额为55359万美元;190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实现利润29.2929亿元,上缴税金49.509亿元,在职职工691328人。 对于全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按照抓住重点、创造条件、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针,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大多数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到1998年底力争使上述企业中的35%以上的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要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纳入到搞活整个国有经济的大局之中,依据建立和发展“首都经济”的总体思路,抓大放小,通过对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适当收缩国有经济过长的战线,按照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调整国有资本在现有产业、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分布,切实发挥国有资本应有的效能。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加大资产重组的力度,继续扶持大公司、大集团的发展。以大公司为龙头,逐步强化其资本运作功能,通过合并、兼并、控股、参股等市场经济的办法,组建母子公司体制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应围绕五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即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市场优势和需求潜力的第三产业、现代企业、工业中的重点支柱行业、普通住宅建筑业),运用经济手段及政策推动等有效方法进行合并、重组,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迅速扩大规模,产生集聚效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形成若干个销售额超过50亿元以上的大企业集团。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长期处于经营亏损、无适销产品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和企业,采取被优势企业兼并、破产等方式进行调整,激活这些企业中长期呆滞的国有资产,使其得以保值增值。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使资产重组与新技术的开发运用相结合,压缩过剩的生产能力,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开发出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企业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合理建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数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改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少数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上市。有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改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对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要严格限制,仅限于政策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和非竞争性行业的企业。 (二)建立出资人制度,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国家和企业各类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不能抽资撤股,但可以依法转让股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要接受出资人依法监督,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采用多种方式组建股份制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革,企业可以采取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入股,同时吸收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的形式组成新的股份制公司;也可以采取售改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向社会上的法人、自然人和内部职工出售一部分企业的净资产,组成新的股份制公司。 (四)提倡和鼓励内部职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建立职工持股会的办法,实现职工持股。上市公司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配售一部分股份。国家依法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改为公司制的企业应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精简内部管理机构,使其做到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改为公司制的企业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企业领导制度。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不能互相代替,但有关人员可以交叉兼职。党委主要成员可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七)要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要互相衔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八)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取消公司制企业内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和行政级别,打破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用工制度。企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工资制度。在部分企业中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四、努力创造条件,改善企业外部环境,逐步形成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机制 良好的外部配套环境是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也是检验国有企业是否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衡量标准。为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从改善企业外部环境出发,形成以下机制: (一)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抓大放小的要求,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的优化重组工作,按照本市已确定的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逐步建立“好的能发展、差的能淘汰”的优胜劣汰机制。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根本利益。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考核监督体系,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机制的形成。一是在政企分开的原则下,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逐步明确产权代表的资产责任;二是完善监督考核体系,逐步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督网络体系,要选择部分国有企业施行派遣稽查特派员制度,把资产考核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相结合,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金。一是培育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带动存量资产的重组,走规模化生产经营之路;二是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产主体,包括通过资本市场吸收社会资金、通过行业资本置换筹措建设资金、吸收外资投入等办法探索新的筹资渠道。 (四)职工能进能出的就业机制,发挥市场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逐步化解职工下岗待工矛盾。建立就业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和职工四个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分流下岗职工。 (五)覆盖全社会的保障机制,实现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社会化、补充保险市场化和社会救助制度化。一是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社会化,加快并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二是积极发展补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在职职工最低生活标准、下岗待工人员和失业人员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救助网络和设立帮困基金,对各类救助对象进行资助,使社会救助工作做到制度化。 (六)经营者择优录用竞争上岗机制,营造能者上、庸者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造就真正的企业家队伍,按照党管干部、出资者委派与市场选聘经营者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构建经营者择优录用和竞争上岗新机制。一是对党政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要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加大公开选择经营者的力度;三是改进和加强对经营者的考核管理,把选任考核、日常考核和离任考核结合起来。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配套措施及政策 为努力改善企业外部环境,鼓励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加快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企业上市条件,优先安排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上市融资。 (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批准上市的,对超过15%所得税赋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实行先征后返;原享受所得税返还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按国有法人出资比例计算返还给国有出资人,主要用于企业增资配股和技术改造等。 (三)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整体改制或主体改制的,其生产经营流动基本没有发生变化的,原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仍然有效,可在资产重组时将原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特许经营权划归改制后的公司,有关部门应为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转移过户手续。 (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股权占50%以上的,其使用的原划拨用地未作价入股且未改变使用性质的,可以仍按划拨用地使用和过户。 (五)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文)的精神,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予减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对房屋作价入股的,有关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手续费减半收取。 (七)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后,不再向企业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计划 (一)为加强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领导,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组成联席会议,对全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制订有关政策,确定、调整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以及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体改委负责。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要帮助企业制定并负责审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由市统计部门对本市已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相应的统计渠道、口径和设计相应的统计报表,按期进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以便市委、市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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