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税法[2021]108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执行降低部分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1]1089号    2021-11-22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执行降低部分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同时废止,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标准 备注
商用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
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
量每吨

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