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1]1089号 2021-11-22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执行降低部分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同时废止,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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